首页资讯三农 丈夫送钱给弟弟,虽是个人投资所得妻子也有权索回

丈夫送钱给弟弟,虽是个人投资所得妻子也有权索回

案例简介丈夫因弟弟购房,未征求我的意见即悄悄送给他15万元。我偶然获息后便坚决反对,并以该款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弟弟返还或作为借款日后归还。但丈夫认为该款是他投资所得,其有权单独处置。弟弟也认为我无权干涉,理由是哥哥向其赠款是真实…

案例介绍

因为老公和弟弟买了房子,没征求我的意见就悄悄给了他15万。偶然得到利息后坚决反对,并以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哥哥归还或者日后作为借款偿还。但丈夫认为这笔钱是他的投资收益,他有权单独处置。哥哥也认为我无权干涉,理由是哥哥赠与他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他实际上已经接受了,自然拿不回来。我到底能不能拿回来?

读者:罗◎处理结果

你有权要求回报。◎案例分析

一方面,涉案的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已经明确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的15万元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赠与无效。《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其中“平等处理权”是指:(1)丈夫或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或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你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弟弟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更没有达成一致,更没有刻意向你隐瞒。弟弟明知故犯地接受了,构成恶意串通,共同侵犯了你们的共同财产权和平等待遇权。但《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你老公的赠与,不仅从一开始就对你有法律约束力,你还有权要求你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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