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于2012年2月1日加入某公司担任总会计师。2019年7月21日,邓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公司一直没有回复,也没有将辞职报告退还给邓。因此,邓没有离职,继续在公司工作。2020年11月5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邓再次被迫辞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公司辩称,邓的离职是其个人原因,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邓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评论]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员工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无论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在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不分性别、年龄、种族、职务、职位等。,如果他想辞职,他可以自由地向雇主提出,没有人可以以任何理由阻止他。
其次,如果员工在辞职后的通知期过后仍未离职,则视为双方已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共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员工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双方约定员工辞职后继续工作的,或者通知期满后员工实际不离职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并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据此,该员工之前的辞职无效。之后,用人单位以“同意”劳动者辞职为由要求劳动者辞职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果员工想再次辞职,也需要再次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邓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没有回复,邓只好留下来继续工作。一年后,邓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再次申请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以一年前“同意”他辞职为由进行辩护,没有法律依据。当然,法院不会支持。
(谢秉诚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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