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周恋爱后,我们一起交了首付房贷,买了房子结婚,互相登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但在一起还了半年房贷后,周又继续前进了。此后,该房屋由周占有并承担抵押。最近要求分割房子,周认为我和他分手后没有还房贷,所以放弃了房子的产权。请问周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郭雨露
答:
周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是房子的天然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是以依法登记的事项为依据。只要进行了登记,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证明。结合本案,鉴于该房屋属于不动产,判决无论你与周购买该房屋的共同意愿如何,且已经支付首付款并共同抵押半年,仅相互登记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就足以说明该房屋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周因为自己一个人还房贷,并没有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除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有人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即周虽然曾经自行偿还过借款,但这原本是他作为债务人之一对银行的义务,承担了义务后才能单独向你追偿你的份额。虽然你没有继续还贷,但是你也没有放弃房屋的共有权,也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即共有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关系的除外。”即基于你与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并未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约定,意味着应当按照各自出资份额进行产权分割。
(江西闫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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