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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公司新规:同一公司理财产品、自有资金间禁止相互融资

冯樱子目前,理财公司已经成为资管领域重要的新生力量。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理财公司管理理财产品存续规模达10.01万亿元,占全市场的比例达到38.80%,超越股份制银行,成为理财市场第一大类机构类型。9月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冯·

目前,财富管理公司已经成为资产管理领域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理财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规模已达10.01万亿元,占整个市场的38.80%,超过股份制银行,成为理财市场最大的机构类型。

9月8日,银监会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理财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随着理财产品门槛的降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大幅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监管部门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也是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要求。加强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管理。

目前,理财产品正在推动净值化,与金融市场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度越来越高。9月8日,银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要求理财公司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合理设计申购赎回安排,加强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同时继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

董希淼认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管理,强化事前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并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既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稳定了投资者的预期。

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巨额赎回,《办法》提出,为控制巨额赎回对理财产品的负面影响,大额交易可采取摆动定价机制,要求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可暂停或延期受理。

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分析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理财因产品大额赎回而不得不出售资产,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从而陷入“大额赎回-出售资产-收益减少-加速赎回”的恶性循环。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公开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遇到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净值,将调整后的理财产品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摊给实际认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上述团队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赎回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得到公平对待。

《办法》还提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导。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与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体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对银行理财公司的监管要求与公募基金等保持一致,这将拉平公募基金等流动性管理的监管标准,有利于减少监管套利,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秩序。风险管理贯穿整个过程。

《办法》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理财业务全过程。对于不同流动性资产的理财投资具体要求,针对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高流动性资产设定了相应的产品要求。

具体来说,投资低流动性资产应采取封闭或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周期不少于90天;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比例有相应限制。

此外,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只有单一期限的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上述要求与公募基金基本一致。就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开放式产品可能会遇到市场波动导致的流动性限制,这与公募基金的业务逻辑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这也体现了监管一致性的基本思路。

中信明明研究团队提出,管理措施的合理运用,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流动性受限资产认定为“因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经营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资产”,并给出了明确的例子。但对低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只提出了“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值技术确定”的标准。

中信明明研究团队认为,从目前监管趋严的背景来看,ABS、私募债、二级资本债都可能被认定为上述资产。

在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足够的胜任人员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同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相对独立。

董希淼认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机制,强化财务公司的主体责任,有助于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更好地防范流动性风险。

他还提出,如果《办法》正式实施,在合同修改方面会给财务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当然,在实施安排上,《办法》会给财务公司预留充足的时间做好业务系统、制度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总体来说,对理财市场的影响比较小。

摘自《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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