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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生活(清代北京旗人社会)

唐博清代“八旗制度”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旗人社会的兵民合一。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获得,住房也不例外。清初,北京旗人的住房有一定之规,以现代标准看,就是科级官员住3间房,处级官员住4间房,司局级住7间房。按官阶高低分配相应住…

唐波

清代“八旗制度”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旗社军民的统一。八旗所有的生活福利都是在八旗制度下获得的,住房也不例外。

清初,北京旗人的住房有一定的规定。按照现代标准,厅级官员有三间房,处级官员有四间房,处级官员有七间房。

按等级分配相应的住房。

八旗住宅的出现与八旗制度密切相关。清朝顺治入关后,八旗精锐进驻北京,朝廷为北京数十万八旗提供米、俸禄、住房、房产。清廷经过“圈地”和驱逐汉人,控制了北京内城和西北郊区的大量田地,形成了“满汉分城”的局面。

按照顺治年间八旗的说法,按照每人2间房子的最低限额,清初内城约有16万间房子。除了贵族入住明朝勋戚留下的房屋外,其他的人,根据他们的等级,确定相应的住房待遇标准,即“一官给二十间,二官给十五间,三官给十二间,四官给十间,五官给七间,六七官给四间,八官给三间,还有一些库是拨(催)牙的。

所有旗民按照八旗的驻防位置居住在内城区域,即“黄征、德胜门;黄嵌,安定门内;白色,东直门内;白色,朝阳门内;郑,西直门内;镶嵌红,阜成门内;郑兰,崇文门内;设在蓝,玄武门内”。

在近郊的圆明园等皇家园林周围,也有大量的旗营,供坚瑞营、圆明园营、火器营(统称“外三营”)军民使用,具有守卫皇家园林的功能。火器营外,所有房屋都是砖瓦房,平房朝阳,方砖铺地,院墙是西山特产虎皮石,都是前大后小的院子。兵营驻扎在内城的不同方向。房子是四合院,也有三层的房子或者排屋。

旗人的房屋大多由政府出资,由四大厂商(兴、龙、广、丰)为代表的北京木厂建造。到17世纪末,迁入内城的旗人增多,旗人家庭人口扩大,原有住房不足分配。康熙三十五年(1695年),清廷“为城外各旗各建房屋二千间”,共有房屋一万六千间。但根据《八旗营房佃户条例》,“每年如有修缮,应由佃户自行处理,本署不给钱帮忙。”也就是官方不负责维护。

禁止买卖官私房屋。

旗人的房屋来自政府,由政府通过左右两翼分配,无偿分配给旗人、军民。国家拥有财产权,旗人只有生存权。他们既不能随意处置旗人的房屋,也不能购买外城汉人的私房。顺治七年(1650年),清廷颁布法令:“满洲禁止购买私人土地房屋。”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颁布法令,强调公务人员购买私人住宅的,所购房屋“缴官”,“买卖双方并罚”。

显然,旗人的住房制度不是简单的社会福利,而是将旗人禁锢在旗籍中,世代当兵,使他们居住的房屋与清代北京原有的房地产市场脱钩的制度。

此外,清廷通过征收契税,承认外城居民的私有房屋权,允许自由买卖。这样,在北京的内城和外城,国有和私有房屋并存的双重格局,公家有保障,汉人没有保障。

然而,旗舰店的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清初以来的社会现实促使满族民居开始私有化。第一,中国入世后,旗人逐渐将住所和土地财产纳入“私有财产”的概念。第二,长期的和平生活导致少数旗人发展成功,大多数旗人没有机会因其贡献得到回报,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另外,很多旗手没有技能,只能靠工资生活。一旦他们的家庭陷入衰败,遭遇天灾或者后代失散,他们必然会破产,为了生计不得不私自卖掉自己的农房。第三,盛世孕育人,政府房源有限,势必造成房源紧张。

此外,由于旗人的房屋是国有财产,国家拥有最终的处置权,清初在新建、扩建受勋者及亲属的宅邸时,不可避免地要征用或拆除其周围一批普通旗人的房屋。

就连康熙帝也不得不承认,“汉旗有很多人住在一个锁着的房间里。认为这是被禁止的似乎是不恰当的。今天,如果都住在内城,富裕的汉人就得住好几套房子,这就阻止了贫穷的满人有房住。这个事要再商量,等下再签票”,“八旗大臣,普通官员,富家子弟,每栋楼,几十个穷人的财产”。有房有旗的强弱合并,导致很多没有房的旗号出现。这也是推动旗舰店私有化的重要因素。

康熙九年(1670年),朝廷作出政策调整:“官兵不得跨旗交易;其兵自耕田,不准全卖。”这从制度上打开了旗人房屋合法交易的缺口,变相承认了旗人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随着旗人房屋短缺,无房旗人日益增多,国家无力分配,康熙二十年(1681年)八月,朝廷不得不允许“汉军有职无业之人,愿居关亭,听其生活;在满洲、蒙古,老人有意退朝做官,他们愿意住在海关的房子里,听他们的话。”这实际上结束了满汉两地分居城市的制度禁锢,客观上默认了满人在外城和郊区购买汉人房屋的合法性。

住房所有权的私有化和市场化

“旗人交产”,即旗人与汉人交换房屋所有权。18至19世纪,旗人生活费逐渐成为清廷挥之不去的财政负担。直到道光五年(1825年),政府出台“允许旗民自食其力”的政策,不仅促成了百万旗民户籍和人身自由的制度松绑,也为“交旗民财产”逐渐合法化创造了历史性机遇。

咸丰二年(1852年),圣旨下达。“后来设在顺天、直隶的旗地。不管旧圈是自己建的,不管京旗落户在哪里,老百姓住在哪里,都允许互相买卖,照例提高税契。过去卖过的地,物主卖物主,免于刑罚。”几经争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重申咸丰二年“旗民交产”政策有效。至此,旗帜住宅实现了真正的所有权私有化和市场化。

旗号房的私有化和没落给北京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解除了内城和外城的隔离。为了改善生活,大量汉人进入内城,购买旗人的房屋定居;为了米和面包,许多旗人放弃了他们在内城的老房子,在外城买了或租了房子,过着紧张、简朴、贫困的生活。城市内外边界的消失,满汉杂居局面的形成,有利于改善北京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构,扩大城市发展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旗舰店的兴衰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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