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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指定监护人(老年人意定监护问题研究)

夏奶奶和丈夫一生未育,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丈夫和养子相继去世,留在身边的只有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奶奶与孙女商定,将名下自有住房一套赠与孙女,自己的生老病死等监护职责全部由孙女负责。谁料房子过户后,孙女对老人的态度彻底转变了。前段时间…

夏奶奶和丈夫无儿无女,年轻时领养了一个儿子。后来丈夫和养子相继去世,只剩下一个孙女。两年前,夏奶奶与孙女约定,将自己的房子给孙女,由孙女负责生老病死等全部监护职责。没想到房子过户后,孙女对老人的态度彻底改变了。前段时间老人生病,是她弟弟一家给了她无微不至的照顾。经过这次教训,夏奶奶想通过诉讼撤销孙女的财产赠与和其意向监护人资格,让弟弟做她的监护人。请问夏奶奶的想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监护意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精神、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一定能力独立处理某些事务的,由被监护人独立处理,监护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说,故意监护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监护义务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那么,当意向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什么救济措施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难状态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因此,夏奶奶可以上诉要求撤销给予孙女的财产赠与及其意向监护人资格,依法变更其意向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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