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约定,父亲抚养8岁的女儿,母亲抚养5岁的女儿。然而,8岁的女儿不想和父亲住在一起。她能否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母亲同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根据《婚姻法解释汇编(一)》的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孩子已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思维和辨别能力,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如果她选择随母亲生活,且母亲现在有抚养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请求一般会依法得到支持。监护权变更后,孩子的父亲仍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此外,在变更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中,孩子因与母亲共同生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孩子的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的诉讼。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