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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查验一线实践探讨“减量控大”工作的对策

杨鸣 杜兵 王益辉摘 要:为践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提升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开展了重点车辆隐患排查的集中整治行动,严禁“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牌拿证;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

杨王益辉

摘要:为落实公安部关于“减少交通事故、控制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提高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各地开展了重点车辆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严禁“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安全性能不达标车辆上牌;继续排查清理“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隐患,坚决防止车辆“带病”上路。为有效识别和查处大中型货车及挂车非法改装行为,精准打击道路运输车辆“多盈、超限、超载”乱象,笔者根据稽查一线工作实际,思考有效识别、精准施策、部门联动、精准打击,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重型和中型卡车;预告片;非法修改

截至2020年4月,绵阳市共有重型和中型货车15278辆,其中半挂车3676辆,重型和中型挂车3637辆。在上述车辆相关业务登记和道路服务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部分车辆擅自改变已认证或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或特征。主要动机是业主需要满足自己的超载运输需求。因此,有效识别这类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制定管理对策,精准打击超载超限乱象,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减量控量”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大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的特点及常见违法行为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1]将非法改装车辆定义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其已认证或注册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即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的非法改装分为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和结构特征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和结构特征两类。

1.1擅自改变已获国家认证许可的车辆的结构、构造和特性。

车主为了达到“多拉跑”的目的,增加运输利润,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由非标准汽车生产厂家或车主本人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2]规定“货箱(货箱)安装应牢固可靠,设计制造时不得有加高、加长、加宽货箱(货箱)的结构或装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道路运输的需求日益变化。中重型卡车和拖车制造商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采用“按需定制生产”。有的厂家甚至违反规定,不在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制造过程。导致实际生产车辆与《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车型不一致,车辆的结构、构造、特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擅自改变载货汽车和挂车已认证的结构、构造和特性主要包括三种常见情况:擅自加长、加宽、加高货物部件,擅自安装液压举升装置,擅自改变轮胎尺寸参数。

擅自加长

2018年7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办理一台清障车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员发现合格证记载的车身长为5995mm,实车测量值为7000mm(见图1),属于典型的擅自加长情形。2018年7月,绵阳交警支队稽查部门在办理一辆清障车登记检验时,稽查人员发现,该证记载的车身长度为5995mm,实车实测值为7000mm(见图1),属于典型的擅自加长案件。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中对机动车规格的分类,长度小于6000mm的货车应核定为轻型货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轻型货车只能由持有C1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该车擅自改变认证结构,加长车身长度,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1.1.2擅自加高

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查验一台申请注册登记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时,查验员发现该车货箱内部有下沉凹槽。该下沉凹槽长度贯穿整个货箱,宽度为500mm,深度为100mm,与传统货箱结构不一致,开展嫌疑车调查中,车主承认为增加货物装载容积,违规使用“下沉”式货箱,并在货箱栏板内部设有多处栏板插销孔(见图2),以达到增加栏板高度的目的。这是新型的擅自改变车辆货箱内部尺寸的典型案例。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稽查部门在对一辆申请注册登记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车货箱内部有一个凹陷的凹槽。凹陷凹槽的长度贯穿整个集装箱,宽度为500mm,深度为100mm,与传统集装箱结构不符。在对嫌疑车辆的调查过程中,车主承认为了增加货物的装载量,违规使用了“下沉式”集装箱,并在集装箱的尾门上提供了多个螺栓孔(见图2),以增加尾门的高度。这是一种新型未经授权更改车辆集装箱内部尺寸的典型案例。

擅自加宽

2016年11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为一辆重型平板货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该车加装有增宽的伸缩装置(见图3),而其底盘下面有伸缩装置的液压操作机构,属于擅自增加车辆载货部位宽度,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最终确认该车系非法改装。2016年11月,绵阳市交警支队稽查部门在对一辆重型平板车进行登记时,发现该货车安装有加宽伸缩装置(见图3),其底盘下带有伸缩装置的液压操纵机构擅自增加货车装载部分宽度,与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最后确认了货车是非法改装的。

1.1.4擅自增加液压提升装置。

2019年3月,支队检验科受理某型号轻型普通货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发现该车存在擅自加装液压举升装置的非法改装行为。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11.3.13的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该车属于普通货车,违规加装液压举升装置(见图4),为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2019年3月,支队稽查部门在受理某型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业务时,发现该货车存在擅自安装液压举升装置的非法改装行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正案第11.3.13条的规定,平板车、仓门车的装载部件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车结构。这辆货车属于普通货车,为了擅自改变认证的结构,非法加装了液压举升装置(见图4)。

1.1.5擅自改变轮胎尺寸参数。

为了达到超载运输的目的,大中型货车和挂车通常会采取更换轮胎型号、增大轮胎尺寸等措施来满足超载运输的承载要求。

轮胎参数主要体现在轮胎尺寸和等级两个方面。轮胎的型号和规格一般标注在胎壁上,标注的信息一般包括轮胎尺寸、扁平率、胎面宽度等。Level是指轮胎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所能承受的最大载荷的比强度标志,不一定代表实际的帘布层数,用“PR”表示。为了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防止货车和挂车超载运输,机动车生产企业一般根据最大总设计质量选择适用级别的轮胎。

2019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稽查部门在对一辆清洗吸污车进行登记时,发现其胎壁的标注规格涉嫌造假。经仔细检查测量,该车实际轮胎尺寸为8.25R16,经假机改轮胎尺寸为8.25R20(见图5),导致实际轮胎尺寸与车辆合格证不符。

1.2擅自改变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和特征的。

简而言之,这种情况就是车主在办理入户登记后,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对车辆进行的非法改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重型载货汽车和挂车的注册结构、结构和特征,主要包括擅自改变注册外形尺寸、非法增加钢板弹簧数量、非法改变车辆外观和车身结构。

1.2.1擅自改变已注册的外形尺寸。

2020年6月,绵阳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在路面执法检查中查获一台重型自卸半挂车,该车车主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外廓尺寸。通过比对实车外观与行驶证照片的特征和细节(见图6),以及将实车测量数据与登记信息比对,发现该车通过加高货箱地板裙边以达到增加货箱高度:登记信息货箱高为600mm,实车测量货箱高为800mm。2020年6月,绵阳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在路面执法检查时,查获一辆重型翻斗车半挂车。车主擅自更改车辆的注册外形尺寸。通过对比实车外观特征和细节与行驶证照片(见图6),对比实车实测数据与登记信息,发现通过加高箱底板裙边来增加箱高:登记信息箱高度为600mm,实车箱实测高度为800mm。

1.2.2非法增加钢板弹簧的数量。

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2019年11月查验一台转入的重型自卸货车时,查验员发现该车前、中轴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均为11片,而合格证记载各为9片,该车存在擅自增加钢板弹簧片数的情形,妄图达到超载运输的目的。绵阳交警支队稽查部门2019年11月对一辆转让的重型自卸车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货车前、中轴钢板弹簧数量为11个,而合格证上记载各为9个。货车存在擅自增加钢板弹簧数量,企图达到超载运输的目的。

1.2.3非法安装空等电气设备。

2020年4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办理一台厢式货车异地转入查验时,查验员比对《公告》后发现该车设计和制造上并非冷藏车,但实车却加装制冷装置(见图8),且喷涂冷藏车字样。该车属于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2020年4月,绵阳交警支队稽查科在办理一辆面包车异地转移检验时,稽查人员发现,该面包车的设计制造并非冷藏车,而是实车加装了制冷装置(见图8),并涂有冷藏车字样。这辆车属于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功能。

无独有偶,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为一辆仓栅式货车办理转入业务时,发现该车在驾驶室违规加装家用空调(见图9),这种违规加装空调等电器设备属于典型的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改变了机动车电路系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拆除加装的设备,消除隐患,恢复原状。无独有偶,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稽查科在为一辆仓门货车办理过户业务时,发现该货车驾驶室违规安装了home 空音(见图9)。这种非法安装空音等电气设备的行为,是典型的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改变了机动车电路系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拆除已安装的设备,消除隐患,恢复原状。

1.2.4非法改变车辆外观形状和车身结构

2018年5月,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协查直属五大队暂扣的一台河北籍车辆运输车时,通过比对行驶证发现该车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车却是重型车辆运输车(见图10)。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外廓尺寸登记为长13000mm,高3180mm,实测值为长19710mm,高3600mm,属于严重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的非法改装行为。同时,该车还涉嫌套牌、套证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2018年5月,交警支队稽查科在查处直属五大队暂扣的一辆河北籍车辆运输车时,通过比对行驶证发现,车辆类型为“重型仓门半挂车”,但实际车辆为重型车辆运输车(见图10)。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外形尺寸登记为长13000mm、高3180mm,而实测值为长19710mm、高3600mm,属于严重改变车辆外形尺寸的非法改装行为。同时,该车还涉嫌套牌、办证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2 .对大中型货车及挂车非法改装的管理对策

重卡和挂车的非法改装特征明显,但却屡禁不止,原因如下:

(1)车主出于利益需求定制超载车辆,但厂家明知违规却牟利;

(2)检查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检查人员无法准确识别违法特征,检查存在疏忽;

(3)车检路检未能形成合力,全面打击违法行为。为真正落实减少和控制重型货车要求,有效识别和查处重型、中型货车及挂车非法改装行为,精准打击道路运输车辆“多盈、超限、超载”乱象,建议做到以下三点:既要练好内功,严格规范检查重点,又要将车辆检查与路面执法有效衔接, 实现车管地方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工作服务,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2.1依法集中检查,勤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严把车辆注册入口。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大中型货车、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运司发〔2014〕196号)要求,严格检验机动车,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GA 8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标准,重点检查车辆是否超长、超宽、超高。

另外,非法改装车的花样层出不穷,需要不断学习相关标准,注重专业积累,合理引用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准确把握,有据可依。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2019年11月,车管所组织业务骨干编写了《机动车检验业务指南》,并选编了《机动车检验通用标准》,作为2019年全市检验人员的培训教材。今年以来,计划组织编写《绵阳市机动车检验——嫌疑车辆查处指南》,希望进一步总结和丰富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经验。除了教材的编写,所有的培训都以现场为主,注重实际观察和内部不同岗位的交流讨论,让大家看到不同的视角;对各地的先进做法和技术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树立榜样,营造学习赶超的氛围,让大家对标先进,努力工作,争当先进,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通过一系列业务培训,提高支队稽查人员对车辆非法改装的识别能力,特别是对大中型货车和挂车的识别能力。

无论是注重检验还是提高业务技能,其目的都是严格规范机动车检验,确保车辆注册登记,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震慑和打击大中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行为。

2.2服务,发挥路政执法作用。

在“减量控量”专项工作中,依托路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稽查与路政执法检查的联动作用,形成识别与查处的有效合力,重新检查,提升服务,精准识别,严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是否存在大中型货车及挂车非法改装行为:

(1)测量实车是否有加长、加宽、加高等异常情况。通过行驶证上记载的外形尺寸数值。用卷尺等工具测量车辆的外形尺寸和轴距,对比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文件中的参数,判断是否超过规定误差或GB 1589的限值。

(2)目测车辆的车轴(含浮动车轴)、轮胎、单侧钢板弹簧数量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中的参数一致。

(3)通过行驶证外观照片比对实车外观细节特征,进一步查询适用公告,判断车辆外观是否发生变化。

(4)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判断实车是否变更了轮胎类别和参数。当事人未携带登记证书的,可以通过行驶证记载的车辆型号进行查询和公告。

(5)确定擅自改变已认证或注册的机动车机构、结构和特征的最有效方法是查看适用的公告进行确认。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处理的依据。

(6)如对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编码有疑问,可积极与车管部门联系,通过调阅机动车档案,集体向车管部门咨询确认。

2.3科技强,部门联动治乱。

加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动,形成车管、服务、科技、法制宣传部门的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发挥打击非法改装的尖刀和利刃作用。

(1)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控非法改装,加大对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二)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安检机构管理,防止非法改装车辆通过检验,做好检验监督审核,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与运管部门就如何在道路运输证登记发放过程中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形成联络联动机制,统一营运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道路运输证的规范管理,将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放在营运使用性质申请之后,做到互联互通、有效衔接、统一认识、管理一致。严防非营运大中型货车、挂车取得道路运输证参与营运,造成使用性质、保险类别与道路运输管理脱节,不断挤压非法改装和超载运输的空空间。

除了上述部门联动外,交管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多角度、全方位打击查处非法改装车。机动车检验需要找准依据,用好活检智能终端、公告查询系统、检验监管系统等智能平台,严格检验大中型货车和挂车;道路执法检查需要发挥移动警务终端的作用,借助公告查询平台和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准确识别非法改装车辆。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天网、智能交通系统等科技力量,为公路执法检查打击非法改装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宣传部门为非法改装汽车的处罚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检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与路面执法检测和科技部门的合作不断深化和融合,努力实现全面发展。

3结论

虽然需要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精准打击“超载超限”重型货车和挂车,但更需要每个稽查人员牢记“不忘稽查初心,牢记为民使命”,努力提高自己的机动车稽查技能,严把机动车源头,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

[1]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种类GA 802-2019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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