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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专项整治总结,旅游包车安全检查

摘 要:旅游包车具有交通安全风险高、事故致死率高等特点,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推进过程中,属于重点管理车辆。在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中,也需要重点关注。旅游包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企业安全管理、旅行社等的管理,都会深刻影…

摘要:旅游包车具有交通安全风险大、事故死亡率高的特点,是“减少交通事故、控制交通事故”过程中的重点管理车辆。在机动车登记管理上,也需要注意。包车旅游是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企业安全管理、旅行社管理都会深刻影响包车旅游的交通安全。文章梳理了包车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组织者、驾驶员、导游、乘客等相关人员中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希望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能够从更广阔的视角认识旅游包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旅游包车管理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旅游包车源头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旅游包车;减少量,控制量;注册管理

中央公益研究院基础科研业务项目:基于大数据的机动车安全符合性智能验证示范技术应用研究(11104100000180001210301)

旅游客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

摘要:游览车具有交通安全风险高、事故死亡率高的特点。它们是促进“减少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过程中的关键管理工具。在机动车登记管理上,也需要重点关注。旅游巴士是道路交通工具。道路运输行为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和旅行社都会深刻影响游览车的交通安全。本文梳理了旅游大巴服务提供者、旅游组织者、驾驶员、导游、乘客等相关人员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帮助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从更广阔的视角认识旅游客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旅游客车登记管理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旅游客车源头治理的效率。

关键词:游览车;事故“减少和控制”;机动车登记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的重点是旅游包车、工作三类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炸物品的专用道路车辆(简称“两客一危”车辆)。2021年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条例》明确,在机动车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检查“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的安全性。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在登记环节对交通运输部门网上提供的道路运输许可信息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进行核对,准确登记,严格管理。包车旅游是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行为、企业安全管理、旅行社管理都会对包车旅游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了解旅游包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增强旅游包车登记管理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旅游包车源头管理的效率。

1.旅游包机服务提供商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旅游包车服务商散、小、乱,违规经营问题依然突出。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意愿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1.1旅游包车服务商“多元化”,违规经营突出。

近年来,公路客运行业发展不景气,客车闲置。“营改增”、“租赁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主体在争夺旅游客运市场。另一方面,根据交通法规,开展旅游客运的公司及其车辆需要取得相应资质。车辆每次运营前,都需要向运管部门申请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检查不力,一些无资质的公司和车辆从事非法经营旅游客运。如陕西咸阳“2015·5·15”事故就是客车由营业转为非营业的非法营运,内蒙古呼伦贝尔“2017·4·29”事故就是班线客车非法营运。

1.2运输公司旅游包车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条例》规定“定期旅游客运由班车客运管理,不定期旅游客运由包车客运管理”“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点、目的地、路线运行,并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持有包车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包车旅游公司要么没有按规定取得包车牌照。要么伪造车牌,更有甚者直接从管理部门拿到车牌再交给司机填写。包车管理制度流于形式[1]。另一方面,运输公司很少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一般只口头约定整体日期和行程。具体的行驶路线和停靠站基本都是司机和导游主导。司机和导游在利益驱动下,倾向于在“购物路线”和“购物地点”长时间行驶和停留,较少考虑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安全隐患。

1.3旅游包车服务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意愿和有效性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客运公司普遍通过承包经验、合伙经营、挂靠经营甚至非法经营等方式进行经营。在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下,国家提倡的“公交化”发展举步维艰,仅在一些发达地区的短途客运中实现。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和车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不是运输公司,而是承包商、合作伙伴、挂靠运营商或非法运营者。权责不统一导致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意愿不足。近年来,随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实施,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意愿有所增强,但由于难以有效监管,特别是对旅游包车的安全监管,由于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实际监管意愿严重缺失。据调查,绝大多数企业只收取车辆管理费,实际所有人及其车辆往往是“包托运”、“挂托运”、“挂托运”,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也只是走个形式。车辆和驾驶管理由实际所有人或驾驶人自行负责,负责动态监控违章提示、动态监控系统是否开启、擅自变更行驶路线、驾驶人是否熟悉行驶路线、行驶路线是否安全。

1.4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和动态监管等制度进行细化,或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导致营运中非法包车营运、失控等现象频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1)车辆管理漏洞较多。目前对车辆的管理还局限于进出站的安全检查等。车辆停修、停驶、变更路线、擅自驶离等管理存在诸多漏洞。(2)司机管理存在漏洞。对司机请假、旷工的管理很多处于放任状态,缺乏核查等必要的监管手段;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流于形式,大多停留在口头强调“注意交通安全”,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对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作用有限。(3)车辆动态监管系统漏洞较多。对于声称停驶或维修的车辆,在人为关闭车辆GPS后,虽然标准规定车辆熄火后企业监控平台可以远程唤醒GPS终端进行必要的验证,但大部分企业并未开展此项工作。

2旅游组织者存在的问题

与旅游包车服务商的情况类似,旅游组织者也呈现多元化特征,违规组织旅游、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同样突出。

2.1旅游组织“多元化”,非法旅游组织突出。

《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都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一定条件,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现实中,旅游组织的特点是“多元化”。个人、保健品公司、旅游专业人士通过微信、QQ群、微博、社区论坛、村庄、社区等方式吸引游客。非法组织旅游十分突出,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发现、纠正和治理。

2.2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旅游组织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据调查,旅行社基本不了解“向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订购运输服务”的法律规定,对非法包车旅游现象长期不闻不问。特别是很多旅行社只按照游客数量向家属收取“人头费”。无论具体的旅游违法行为如何,领队、导游或其他非法组织者成为事实上的“旅游经营者”,他们与运输公司和旅客签订旅游合同或让其工作人员伪造相关合同骗取包机标志的现象屡见不鲜。制定旅游行程盲目迎合消费者需求,大多只考虑距离短、时间短、景点多等因素,不符合“

3 .司机、导游、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司机和导游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安全驾驶和安全提示不到位,乘客安全乘车意识也严重缺失。

3.1驾驶员以经济利益为第一目标,缺乏依法驾驶和安全意识,缺乏应急操作能力。

据了解,司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运输公司或实际车主发放的工资。根据里程和时间,里程越长,用车时间越短,工资越高。此外,一些高速公路服务区、酒店、购物商店和旅游景点往往会提供一些回扣。在上述激励机制下,司机为了逃避监管,有时会故意关闭GPS,在返利点长时间停车。在实际驾驶中,他们往往会赶时间,缩短行程时间,导致超速、疲劳驾驶、野蛮驾驶等行为频发。另外,很多司机对行驶路线不熟悉,对自己的驾驶技术盲目自信,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措手不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采取错误的操作方法冲向躲避,导致车辆失控。

3.2导游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开车时盲目讨好游客和司机,安全提示不足。

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的行程往往比较紧张,实际上在消费点的停留时间过长。导游为了平息游客投诉,加快行程获取更多小费,往往允许司机超速野蛮驾驶,不按照《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座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发〔2016〕51号)中“配合司机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等内容进行安全提示。梳理近年来旅游包车重大事故发现,绝大多数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尤其是吉林集安“2015·7·1”事故中,多名乘客在车厢内载歌载舞,司机和导游未进行提示或制止,加重了事故后果。

3.3游客旅游消费不成熟、不理性,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安全权益。

随着收入和闲暇时间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将旅游作为消费选择,其中中小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老年人是选择包车旅游的最主要群体。这个群体在旅游时对价格非常敏感,他们往往希望以最低的价格游览最多的景点。这种不健康的消费需求也助长了旅行社行程紧张,延长消费点停留时间拿回扣,最终导致行车时间大大缩短,超速、疲劳驾驶、野蛮驾驶等现象频发。另一方面,游客的安全和维权意识也不足。大部分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意识,开车不系安全带,不停车不投诉违章驾驶。

4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公路旅游发展迅速,组织主体和方式多种多样。此外,行驶路线不规范,日常监管难度大,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挑战。根据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旅游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企业是实施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旅行社也应承担安全责任。因此,首先建议完善运输企业和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要加强政府监管,动员社会合作共治,共同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4.1完善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体系。

具体如下: (一)建议加大旅游客运资质许可力度,允许班线客运公司、包车客运公司等运输公司开展旅游客运,鼓励大型旅行社同时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增加旅游客运公司和车辆供应,争取将更多的旅游客运公司和车辆纳入监管范围。(2)建议效仿日本等国的做法[2],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驾驶指导手册”,并在出车前交付给驾驶员,手册内容包括停靠站点、具体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及停靠时间、行驶速度、沿途天气情况、道路安全隐患提示等具体驾驶方案。旅游计划由旅行社和运输公司共同制作,作为强制性内容写入旅游包车合同和旅游服务合同,接受旅游者监督,必要时报送运输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审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违反行车计划的驾驶员可以由交通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进行处罚。(3)堵塞车辆管理和动态监管漏洞,特别是加强停课报修期间车辆和GPS的监管。(4)在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中,细化旅游交通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旅行社对合格运输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审核方法,导游在驾驶过程中对驾驶员的监管和对旅客的安全提示等。同时,建议科学规划旅游线路,完善景区停车场和换乘设施建设,建立旅行社旅游计划安全审查制度,坚决纠正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公司无视安全、跑得快的违法行为。

4.2通过联合执法,促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

建议公安交管、交通、旅游等部门联合在重点路段、景区、停车场等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向政府报告联合执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建议建立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机制,联合开展安全提示,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平台功能,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教练车和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4.3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建议在其旅行社展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改变旅行社不重视旅游交通安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其次,建议制作旅游交通安全教育挂图和短片,内容包括包车旅游资质要求、行车安全要求、违法行为举报、安全带使用、紧急逃生等方面,在旅行社张贴,在旅游车上播放,增强旅客主动抵制非法营运、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安全权益的能力。此外,建议加强客运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特别是应对车辆前方突发情况、爆胎等突发问题的驾驶技能培训,应对公交车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培训,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乘客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驾驶员能够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及时发现险情,及时疏散乘客逃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参考

[1]国务院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15日,http://jt.linyi.gov.cn/info/1066/5083.htm.

[2]周·。日本旅游巴士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6 (2): 82-84。

大巴司机疲劳驾驶引发事端,司机及企业3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25日,驾驶人郭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速公路G0421岳阳段537km处时,车辆失控侧翻。据统计,客车上共有56名乘客,1名乘客当场死亡,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在调查事故原因时,高警岳阳支队民警分析,G0421光绪高速公路岳阳段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夜间车流量小,交通状况良好。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会发生公交车侧翻事故呢?

通过进一步分析现场路况和警方对该车当日行驶轨迹的记录,发现该车于1月24日19时21分从G4京港澳高速公路公平收费站向北行驶,直至事发。郭连续驾驶4小时46分钟,中间未停车20多分钟,属于加班驾驶。另外,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参考车速不低于83.4 km/h..按照法律规定,大型普通公交车夜间车速不能高于80km/h,公交车处于超速状态。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查看了该车的车载视频监控,发现肇事司机郭在事发前曾停车一次,并手动关闭了操控台上的一个按钮,之后视频监控画面中断。驾驶人郭某交代,事发前,通过换牌不换人、在禁行时间或疲劳驾驶临界时限前关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方式,无法正常警示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了惨痛的交通事故。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20年以来,该车在凌晨2: 00至5: 00的违法次数高达23次,但从该车所属公司调取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并未显示这些异常数据。超速行驶、凌晨2-5点非法营运、疲劳驾驶等。已经成为汽车的常态。经核实,该车所属公司存在监控管理业务外包后自身监管责任不落实、员工安全培训造假、擅自改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日常管理混乱、违规运营等一系列问题。

2021年2月7日,驾驶人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5月11日,郭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7月13日,公司负责人余某、车长宋某、安全管理负责人张某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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