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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贵州省乡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

出台背景2015年以来,全省等级公路累计增加2万公里、机动车累计增加386.7万辆,驾驶人累计增加522.8万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总量的比例分别达63.5%和70.1%。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

介绍背景

2015年以来,全省等级公路新增2万公里,机动车增加386.7万辆,驾驶员增加522.8万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交通事故总量的63.5%和70.1%。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同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不够明确。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整体较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在眉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黔党政发〔2018〕1号)

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一是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说明制定依据;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三是规定责任属性,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部分是政府的责任。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努力体现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责任落实,力求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

第三部分,部门(单位)的职责。一是明确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卫生、市场监管、银行监管、气象管理等部门职责;二是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交通设施设计等单位(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是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为基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隐患预警、挂牌督办、警示约谈、检查考核等机制;二是坚持“四不放过”,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分类考勤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为基础,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现行问责制适用法律法规分散在各类政策文件中,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落实的问题。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针对农村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力求体现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规定》总体上坚持齐抓共管、共享共治的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机制、职能部门监管相关企业责任落实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包括落实源头监管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责任追究等。

明确农村“两站两员一领导”规范化建设。“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及小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辅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长)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机制,已被全国多地实践证明,并被中央政法委列入“平安建设”考核。目前,各乡镇已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15号令设立交通管制站。村级劝导站可通过整合村支部、两委等现有力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领导”管理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监管和责任追究为基础,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监管和结果应用不规范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兑现奖惩。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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