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汽车 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制约因素及解决途径

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制约因素及解决途径

康东飞 韩志福摘 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在新车注册检验工作中,发现和报告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将对确保道路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本文试着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康芝罘

摘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在新车注册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并报告涉嫌违法的机动车产品,对于保障道路车辆的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巨大作用。本文试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指导和监督这项工作的制约因素入手,结合各地探索实践的具体案例,提出一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12235”工作机制。

关键词:引导监督;涉嫌违法的机动车;报告;小路

2019年5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轻卡不轻空车辆超载》为题,深度曝光了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违法机动车生产、检验、上牌事实。曝光了非法机动车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注册、使用中的乱象。暴露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机动车产品和安检机构监管中“宽、松、软”工作的不足;也暴露了安检机构诚信缺失、任性违法违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心理。

公安部交管局多次下发通知和监管指令,安排部署2019年1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货车集中检验工作,商工信部门召回更换缺陷机动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检验行业,规范车辆检验登记管理。集中查处之后,留给我们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的检验监督或机动车检验登记过程中,加强安全检验机构对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的举报(以下简称涉嫌违法举报)进行更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对此,笔者分析了指导和监督此项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的制约因素,并结合我市探索实践中的具体试点案例,提出了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指导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12235”工作机制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仅供车管所指导监督安检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时参考。

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持涉嫌违法行为的报告机制

1.1《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十二条车管所应当指导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照本规范采集和报送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信息。

车管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后,应当安排调查。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7.3.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保存资料等方式。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取证并保存备查。”

“7.4.2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或车型、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或行驶电机号)、车辆识别代码。

2对实施可疑违规报告机制的限制

2.1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困难,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

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机动车产品的相互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和协调机制需要建立或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单打独斗,监督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机动车产品规范化管理不尽如人意,道路交通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和风险。

2.2消费群体普遍存在非正常需求,对违规车辆的维权意识较差。

笔者在对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的车主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后发现,多数人要求的机动车产品违反国家标准,是由厂家或经销商“量身定做”的,与公告明显不符。有的人一旦被告知检查不合格不能注册,就“四处狩猎”拉拢腐蚀工;部分消费者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维权意识或维权意识不强。

2.3多部门协调有待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针对非法机动车产品大量流入市场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其他单位也应给予全力支持。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消费者协会、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乃至社会各界都应该行动起来,共同抵制和治理各方面的非法机动车产品乱象。

2.4安检机构自身职责存在偏差,只关注眼前利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多安检机构诚信缺失,违规操作,要么钻空的空子,要么找麻烦,逃避监管的手段和伎俩不断翻新;少数诚信经营的安检机构,面对涉嫌违法的机动车产品,仅以“明哲保身”的消极态度,既不趟浑水,也不举报或缺乏举报渠道。

2.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模式有待改进和加强。

从2015年开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将检验工作的监管模式改为远程审核,对大量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日常业务疲于应付。从检查机构上传的照片(视频)只是印证了安检机构降低标准、缺项遗漏、检查造假的难度加大,安检机构的反监管手段也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而不断调整。此外,警力不足,明察暗访监管频率低,对违规检查行为处罚力度大。

3解决实施涉嫌违规举报机制的困难

针对涉嫌非法机动车产品这块硬骨头,笔者认为:战略上要建立打击、抵制、查处的统一战线。包括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全力配合,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共同推动检验机构诚信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落实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与规范操作的安检机构共同构筑一道防线。在抵制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应该是盟友,应该与外界保持一致;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达成共识,综合治理,充分教育引导消费者知法守法,帮助消费者适当及时维权。从检查监督的战术角度来看,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3.1在宏观监管层面,重在督促指导,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方面,借鉴江苏泰州查处“4.17”提供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震慑教育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营造健康诚信的检验环境;另一方面,逐步引导安检行业自觉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GB/T 36308-2018)的要求,树立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

3.2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试点

监管部门将在检验机构诚信评价的基础上,对安检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如“A类”单位可结合公安交管“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车检改革,在交管员的种类和范围准入上给予适时适当放宽;还能为“A类”单位申请的延时服务、节假日加班、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的同步审核提供支持和保障。(苏州车管所对检测机构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可以进一步理解。)

3.3在操作系统中添加相关模块或授权的试点

在监管技术层面,应选择诚信经营的安检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在现有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中增加“报送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模块或相应授权“检查站备案”用户,在检验监管岗的指导监督下上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广应用。

3.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和优化操作流程。

在监管的制度层面,要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安检机构举报涉嫌违法的机动车产品,逐步完善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及时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考核,使这项工作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

3.5稽查业务岗和监管岗共同抵制违规车辆。

在监管内部岗位的操作层面上,检验监管岗位和检验业务岗位要按照《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对安检机构举报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对安检机构违法检验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在检验检测环节共同筑牢防线,坚守阵地。

4 .疑似违规举报机制试点

4.1试点情况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维修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不符的违规汽车乱象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方面积极开展省局、省总队对“大吨小标”轻型货车集中重点核查的安排部署;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有效的破解途径,指导和督促安检机构对涉嫌违法的机动车产品实施举报难。

经过反复思考、提交议案、上会研究、多次论证后,形成了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见图1),并报经总队同意。在榆林市32家安检机构中选定提出配合试点书面申请(见图2)的定边县鼎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检测站)和榆林市兴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检测站)进行试点工作。

经过反复思考、提案提交、会议研究和多次论证,形成了指导和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12235”的工作机制(见图1),并已上报总队审批。定边鼎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检测站)和榆林市兴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检测站)提出了与试点项目合作的书面申请(见图2),在榆林市32家安检机构中入选开展试点工作。

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在“专网服务系统”检验监管系统和检验监管子系统中植入“嫌疑违规机动车报送”模块(见图3),安检机构专人负责录入信息,查验监督岗审核;二是安检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或微信工作群报告违规车信息,查验监督岗与查验业务岗现场调查取证后,将违规车信息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后完成上报。

“12235”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的工作机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在稽查监管系统和“专网服务系统”稽查监管子系统中植入“涉嫌违法机动车举报”模块(见图3),由安检机构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和稽查监管岗;二是安检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真或微信工作群举报违法车辆信息。经稽查监管岗、稽查业务岗现场调查取证后,将违法车辆信息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进行举报。

查验监督岗深入安检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动员督促安检机构履行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7.4 异常情形处置”规定的嫌疑违规上报职责和义务,指导设计制作“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告表”“机动车检验不合格告知书”“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登记台账”等(见图4),现场监督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的具体落实。

检验岗深入安检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动员和督促安检机构履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7.4异常情况的处理中规定的报告涉嫌违法行为的职责和义务,指导设计制作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报告表、机动车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和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登记台帐(见图4)。现场监督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12。

4.2试点案例

案例一:6月13日,我支队车管所查验监督岗在日常检验监管审核泓昌检测站上传的注册检验照片时发现儒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与《公告》照片不符,立即通知该检测站启动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并派查验员展开现场调查,监督、指导安检机构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固定相关证据,告知送检人不合格情形、提出整改和维权建议。6月30日,违规信息由查验监督岗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完成报送。

案例一:6月13日,我支队车管所稽查监督岗在对宏昌检测站上传的登记检验照片进行日常稽查监督审核时,发现乳源牌重型平板车尾部与《公告》中照片不符,立即通知检测站启动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12235”工作机制,并派出稽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监督指导安检机构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固定相关证据,向检查人员通报不合格情况并提出整改和维权建议。 6月30日,违规信息被稽查监督岗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提交。

案例二:6月初,检验监督岗接到定边(距榆林市榆阳区约200公里)检验站电话举报,称在注册检验时发现一辆轻型非货运特种作业车质量严重超标,暂停检验。支队车管所立即通过微信工作组向全市安检机构发送查控指令。19日,兴安检测站报告该车来玉林检测。检查岗位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指导和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固定相关证据,履行告知义务。6月29日,违规信息被稽查监督岗录入“专网服务系统”并完成首次提交。

案例三:7月9日,兴安检测站在对送检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新车注册安全检验时,发现棚杆可以拆卸,不符合GB 7258-2017要求。报告查验监督岗后,固定证据并录入“专网服务系统”。

案例三:7月9日,兴安检测站对送检的重型仓门半挂车进行新车注册登记安全检查,发现棚杆可拆卸,不符合GB 7258-2017要求。举报稽查监督岗后,固定证据,录入“专网服务系统”。

4.3试点效应

经过一个多月的试点工作,车管所在指导和监督安检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支队已试行车管所“12235”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已受理安检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43件。其中,检查监督岗录入提交27笔,安检机构录入16笔。

试点开辟了榆林市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新渠道,安检机构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工作实现零突破;以往发现、抵制违规机动车产品工作只有交警一块阵地、一条防线的尴尬境地得以彻底缓解,阵地前移至检验环节、防线增设为两道;安检机构履行报告职责、接受指导监督的自觉性逐渐加强,行业发展走向正规;有效遏制了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严重漏网现象的蔓延,织密了抵制打击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报送网,维护了机动车管理正常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试点开辟了玉林市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的新渠道,安检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实现零突破;以往只靠交警一个位置、一道防线就能彻底缓解发现和抵制非法机动车产品的尴尬局面,将位置前移至检查环节,增加了两道防线;安检机构履行报告职责、接受指导和监督的自觉性逐步加强,行业发展日趋正规;有效遏制了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严重泄漏现象的蔓延,织密了抵御和打击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的投稿网,维护了机动车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控制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风险。

5结论

车管所“12235”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举报涉嫌违法机动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成功实践,填补了检验过程中预防违法车辆的空白,加强和前移了违法车辆的防线,减少了登记检验过程中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违法车辆合法化的漏洞,最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安交管部门的公信力,塑造了人民警察。

参考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2]机动车检验规范(试行)

[3]《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GA 801)修订报批稿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186-2014)

[5]《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GB/T 36308-2018)

[6]刘雪梅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7]罗岳,吴海英。对机动车检验执法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55246.html
上一篇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
下一篇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也应引入“寿命价值”的技术概念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