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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实施细则

应朝阳2019年4 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令第715号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

刘彼得

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第715号令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了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务院715号令的相关规定,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国务院715号令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问题1: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具体是什么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已登记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的,按交付之日计算),并规定国家引导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综上所述,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所列应当报废的情形,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达不到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被扣押时尚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参照自制造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制造之日计算其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

问题2: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有哪些国家相关规定?

答:《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具体为:

“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车管所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提交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2012年11月30日修订发布〔2012〕333号)第五节“注销登记”进一步规定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机动车档案的收集和保管、监督解体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在现行的《机动车登记条例》及其工作规范中, 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均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符合国务院715号令的有关规定。

问题3:国务院第71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报废的公共汽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监督拆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与报废机动车监督拆解有关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解。”

2.《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废校车、公共汽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车管所监督下拆解。”

3.《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公运管〔2012〕333号2012年11月30日修订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等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时,车管所应当派民警监督,并对拆解前后的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进行拍照,粘贴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四。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检验规程》(GA801-2014)规定:

“5.3.3监督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校车拆解报废时,应当查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码,确认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6.18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需要现场或者通过视频远程监督车辆五大总成解体;发现车辆五大总成不全的,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进行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

动词 (verb的缩写)《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实施)》(2018年12月6日以文号发布。公安部交管局[2018]69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管所应当运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对校车、大型客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报废和解体进行监管。机动车检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是:

“(一)审核机动车登记申请表、行驶证照片、机动车标准照片、真实车辆上刻制的车辆识别代码照片、车辆识别代码拓印图案1: 1缩小照片或者真实车辆上刻制的车辆识别代码1: 1缩小照片,核对车辆识别代码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机动车。

“(二)通过视频监督机动车解体过程,审查解体后机动车整体照片和含有车辆识别代码的部件照片,确认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被切割解体。

“(三)检验业务岗位使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盖章。”

总而言之:

一、车管所监管需要拆解的具体车辆包括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校车,以及使用性质为“营运”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具体类别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租赁和教练)。

二、车管所监管解体,可以是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管解体,而发展方向为应用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远程视频监管解体。

三、关于解体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解体过程的监督要求,目前只有原则,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操作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a、关于需要车管所(派出工作人员)监督解体的车辆车型,是否包括长度大于等于6米,但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如大型轿车、长度大于6米的大篷车等大型特种客车),是否包括重型、中型特种作业车辆,是否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使用性质为“营业转非”和“出租转

二。国务院715号令实施后,鉴于其规定“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五个总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回收”,GA 802-2014第6.18节和《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实施)》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调整。GA 802-2014的6.1.8中删除了“但是,当车架(车身)缺失时,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的字样。

问题4: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个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回收”。这是否会导致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丢失,拼装车泛滥?

答:国务院715号令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这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管理得当的情况下,拼装车泛滥的可能性很低:

1.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无论报废机动车五总成是否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都应当如实记录其流向,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从而具备对报废机动车五总成进行严格管理的条件。

2.令第15条。国务院第71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的五个总成和其他零部件进行交易,禁止交易拼装机动车。除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机动车五总成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

3.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规范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行为,并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例如,“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用于再制造)应当具有回收再制造价值,符合再制造企业旧件回收标准”,“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体系认证”, “销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等,进一步明确了报废。

需要说明的是,工信部等相关部委正在组织制定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系列标准。根据再制造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再制造零部件不得用于新车生产,再制造的五大总成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注“再制造”标志,并可永久保留;因此,理论上,对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不会对新车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

问题五: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个总成’和其他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销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里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该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额的罚款。机动车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制造、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制造、销售未经许可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五款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制造、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或者逾期不来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3个月后不来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利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个总成中的一个总成组装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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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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