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张先生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与一辆电动三轮水果车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但没想到不仅车被扣了,人也被扣了。经检测,张先生血液酒精浓度为172.9mg/100ml,张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
法院判决张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他被判拘留三个月,罚款三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载客行驶或者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为/空且车辆质量和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根据将于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能够脚踏,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25km/h(此前规定为20km/h),整车(含电池)质量不超过55kg(此前规定为40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解读:是否是机动车撞击责任的认定和判断?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据统计,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昌平法院共审理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303件,决定结案1359件。已决定结案的案件中,约有20%涉及电动车。
据介绍,此类案件中,超过50%的电动车负有责任。昌平区法院表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在法院审理中被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法院的审理结果影响很大。
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案件中的驾驶人都存在无证驾驶、无车辆编号的问题,必须承担事故责任;如果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责任不明确,法院一般推定机动车一方应负全责,除非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或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以上分析在醉驾责任的判定上也应该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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