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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应用助力检验监督模式新架构搭建

雍成明 孙秀萍 韩志福 康东飞摘 要 :本文重点解读检验监督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分析制约监督和服务效率的“瓶颈”,列举部分车管所在检验监管中应用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的成功案例,提出优化搭建检验监督“图像比对(智能+人工)+处罚违法”模式新架构…

推广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应用助力检验监督模式新架构搭建

永孙韩志福康东飞

摘要:本文重点解读了检验监管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了制约监管和服务效率的“瓶颈”,列举了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在车管所检验监管中应用的成功案例,提出了优化“图像比对(智能+人工)+违法处罚”检验监管模式的新架构。

关键词:智能图像比对;检查监督模式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GA 801—2019)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鼓励各地在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在线核查检验数据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监管方式,提高检验监管效率。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根据行业标准《机动车检验规范》(GA 801)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数据)或视频进行远程比对,通过现场或远程抽查检验过程,监督检验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要求,对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在实际工作中,车管所现有的检验监管模式制约了监管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因此,本文将从构建新型检察监督架构的法律规定、必要性和技术实现效果等方面提出优化检察监督模式的建议。

1 .解释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其检验资格”。

解读:本质上,安检机构对机动车的检验是通过其检验系统与“专网服务系统”(包括检验监管系统)联网实施的。“其检验资格”应理解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交管业务(远程执行核发或换发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行驶证复印件、申领临时号牌等指令)的授权和许可。)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现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监督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项目由公安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或者篡改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解读: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监管机动车检验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资格”和“资格”虽然是同义词,但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活动的条件、地位或经历和资格。资格的本义是指一个人的身体禀赋,后泛指在有关机关的书面许可下,从事某种活动或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条件。需要资质认证和文件许可来确认,资质的授权以资质证书为准。因此,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介)资质证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法性的许可文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所指的“检验资质”相区别。

1.3其他条款

《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2019)将2014版“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修改为“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详见图1)。

解读:《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修改,进一步理顺了车管所的职责定位,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衔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检验监管工作的重心,应该由只侧重日常“审核”淡化处罚的一条腿走路、一边倒的被动局面,向“比对+抽查+处罚”的更科学、更合理、更均衡的“监督”模式进行转变。解读:《机动车检验工作规定》的修订,进一步理顺了车管所的职责,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检查监督的重点要从只注重日常“审计”、轻处罚的单腿、片面被动局面,转变为“比对+抽查+处罚”的更加科学、合理、均衡的“监督”模式。

2构建新型检察监督模式的必要性

2.1车管所检查监督职责需要落实。

2014年底,全国撤回驻安检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查验员以来,地、市级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实际的机动车检验监督工作中,投入大量警力和时间远程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照片(或视频),淡化了对安检机构违法检验行为的处罚。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新修订了旧标准关于“检验监督”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车辆管理所的职责定位,标志着机动车检验监督模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见表1)。也对车辆管理所落实职责定位,加强执法履职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底,国家撤回安检机构中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检验人员后,各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投入大量警力和时间对机动车进行实际检验监管,安检机构对违法检验的处罚力度被淡化。2019年9月1日,强制性行业标准《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2019)正式实施,新修订了旧标准中“检验监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车管所的职责定位,标志着机动车检验监管模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见表1)。也对车管所落实责任、加强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2.2检查监督效率和服务群众的“瓶颈”有待突破。

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机动车检验流程“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车管所对客货车以外的非营运微型客车必须实行“先招投标、后监管”的便民措施。如有问题,由检验机构负责召回复检。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检验机构担心审核不通过(违规检验或上传检验照片不规范)而卡在打印好的行驶证和检验标志上。再加上监管中心警力不足,效率不高,无法即时审核,形成了检查监管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效率“瓶颈”,造成群众等待时间长,便民措施大打折扣。

2.3建立远程视频监督的组织架构,优化检查监督模式。

综上所述,要提高检验监管效率,科技强警尤为迫切,大力推广应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监管模式是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还要科学合理设置远程视频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2)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组、分析研判组、法律协调组之间的业务衔接,使稽查监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打击机动车违法和机动车检验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检验规范(试行)

[3]《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2019)

[4]《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GA 801—2019)条文解读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机动车销售企业快速代理注册进一步完善。

11月4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速代理注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511号),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速代理注册工作,确保今年9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落实公安交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企业六项措施的通知》改革实现惠民。登记检验实际操作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推广机动车销售企业两种代理登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体验。一、全程代理和现场认证模式。对销售规模较大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实行车辆预检、业务受理、选号登记、车牌制作全流程。申请人可当场领取行驶证、登记证和临时行驶证,正式号牌可邮寄送达。二是网络受理、集中办证的模式。对销售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在代理网点进行车辆预检、业务受理、选号登记,发放临时行驶证,行驶证、登记证、正式号牌可在车管所制作,邮寄送达。如果没有检查区域,也可以选择车管所或附近其他登记服务站设置的检查区域,对车辆进行预检查。如果选择集中办证模式,代理服务网点无需配置制证设备,减少代理人员,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销售企业的代理服务积极性,也有利于规范证照管理。

(2)拓展进口车等代理登记业务。有条件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对进口微型客车、进口摩托车和货车(含挂车)进行预登记。服务站办理进口车预登记的,社会稽查人员可以对车辆进行检查,公安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稽查监管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服务站登记货车(挂车)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车辆型式检验资质的警务督察人员现场检验,做好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登记、审核等流程的衔接。

(3)鼓励灵活设置检查区域。要优化预检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验车”,在车辆预售停放场所设置多个验车区域,减少未售车辆的移动距离。鼓励就近登记服务站共享同一查验区域开展车辆预查验,减少查验区域建设投资。

(4)优化预检车辆照片采集。对带有车身保护膜和轮毂保护装置的小型、微型客车实施预检验时,要严格检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检验记录表和行驶证照片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类型车辆的标准照片。预检验车辆装有符合要求的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变化的,在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码,采集车辆的标准照片。

(5)注册服务站设立查验区的,需根据查验车型需要配置查验工具。对于只进行小型和微型乘用车、摩托车检测的,需要配置检测包;要对卡车(拖车)进行检查,还应根据标准配置检查工具箱。在对检查过程进行视频监督时,可以使用现场固定式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检查过程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在登记服务站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检查过程的视频上传到交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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