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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

董世凯 陈斌摘 要:公告是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主要依据。在机动车查验中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效能,不断助推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发展。关键词:机动车登记;公告…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

董世凯陈斌

摘要:公告是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动车检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效能,不断促进机动车检验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登记;公告管理;检验;使标准化

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核心要求之一,是发现违法产品、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告》对机动车检验注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关于公告管理的功能

公告是国家管理汽车行业的一种行政手段。2001年以前,国家对汽车制造和销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企业均具有汽车生产资质,允许上市车型在国内上牌;产品目录只公布车辆型号,不公布车辆参数,车辆参数以用户手册为准。2001年4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正式实施。2004年《汽车产业产业政策》正式纳入汽车产品公告,国家开始对汽车实施公告管理。公告所列企业具有生产资质,公告所列车型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公布车型的生产厂家、车辆参数、外观照片,销售车型必须与公布的车型、参数、外观特征一致方可注册。同年7月,国家颁布《行政许可法》,汽车产品公告成为500项行政审批事项之一。可见,公告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汽车制造和注册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之所以叫“公告”,是因为审批结果是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对整车企业和产品实施许可管理是国际惯例,并非中国独创。例如,欧盟国家采用“车辆型式认证”的方法;美国分为两部分,其中车辆安全部分由企业自行认证,政府事后监管,环保部分采用“车型认可”的方式。中国的公告管理类似于欧盟的“车型批准”。

2 .关于公告管理的范围

公告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公告的边界问题,就是明确我国哪些车辆纳入公告管理,哪些车辆注册登记时必须与公告进行比对。

2.1把握公告管理范围的渐进性

2001年6月1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运管发〔2001〕94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新产品按照公告进行登记。2002年10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将半挂车纳入公告管理。201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登记管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632号),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将所有挂车纳入公告管理。可以看到,目前纳入公告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含轮式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及其相应的底盘、半挂车、全挂车和摩托车产品。小车、轮式专用机械、拖拉机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2.2掌握公告管理范围的延伸

就车辆管理而言,根据公告管理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外销售的车辆(即出口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车辆(即进口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我国生产销售非道路车辆(即轮胎式自行机械等带有挖掘、装卸、整平设备的现场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有无公告不是车管部门允许注册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能不能注册,不能根据有无公告来决定;未公告不是判断是否为机动车的充分必要条件,部分机动车未公告,即未纳入公告管理范围;如果能发临时牌照,也不一定能注册。超限车辆只能发临时车牌,不能注册。

2.3掌握公告管理范围的局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对超限机动车的管理上。实践中,部分超限车辆实行公告管理,公告中标注“超限”字样,明确这些车辆需要上路行驶时,只能发放超限临时号牌(不限次数)。但仍有部分超限车辆未纳入公告管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只能发放临时超限号牌。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未纳入公告管理的超限车辆与非法车辆产品的区别。前者是技术参数超过GB 1589的规定,一般需要在特定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需要提前审批(办理通行证);后者属于公告管理的车型,但实车数据与公告不符或违反国家相关标准,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不能注册登记。

3关于公告管理的内容

公告管理的内容,就是明确公告要管些啥的问题。从公告的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以看出,公告管理含有两方面内容:企业和产品,即企业的准生产和产品的准销售。简单的说,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新企业的建立,还是原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向主管部门递交资料,经现场考核、公示、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对于产品而言,无论是新车型的确认,还是原车型的改进,也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经验检测、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管理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公告管理的内容是明确公告应该管理什么。从公告的名称(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以看出,公告管理包括企业和产品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准生产和产品的准销售。简单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新企业的设立,还是原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料,经过现场评估、公示、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对于产品来说,无论是新机型的确认,还是原有机型的改进,也需要上报主管部门,经过体验测试和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管理的细节如表1所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内容,根据申报公告的目的,公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申报车辆新产品,是指对新设计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首次申报公告;

(2)申报产品扩展是指在不改变车辆产品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车辆产品的某些配置(或参数);

(3)产品变更申报是指在不改变车辆产品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情况下,对车辆产品的某些配置(或参数)进行更换;

(四)产品勘误表,是指在车辆产品申报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的参数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的情况;

(5)产品取消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取消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实施的新标准、新规定而被强制取消的产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是根据不同车型(车型)分批发布(批准)的,同一批次的公告可以有不同的也可以有相同的生产厂家。所以公告和具体的车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如果把公告比作一百个姓氏,公告是按姓氏管理的,而具体一辆车就像姓氏中的特定人一样按户口本(合格证)管理,即一批公告对应大量机动车,每辆机动车对应一个合格证。

4关于公告管理的作用

公告管理,是道路车辆管理的源头,涉及3C、交通、环保、车辆税费政策、工商、质检、执法诉讼、仲裁、刑侦、购车指导和部队、公安等单位装备的列装与选型等问题。基于公告还衍生出新能源汽车目录、车辆购置税减免、国税总局计税系统、车辆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公告数据库、合格证数据库、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等与《公告》相关的系统。对于机动车登记工作而言,主要是涉及合格证与用户注册和与购置税核查两个方面,其基本信息流程如图1所示。

公告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源头,涉及3C、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车辆税收政策、工商、质检、执法诉讼、仲裁、刑侦、购车指导、装备安排和部队选择、公安等单位。并以公告为基础,衍生出新能源汽车目录、车辆购置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整车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公告数据库、证书数据库、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等与公告相关的系统。就机动车登记而言,主要涉及合格证、用户登记、购置税核定两个方面。基本的信息流如图1所示。

关于公告生效时间的5个问题

公告的生效时间,即公告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产品能否注册。根据工信部[2008]319号文件规定,公告有效期是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和取消之日止的车辆产品。在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出厂检验,出具合格证和销售手续。如果取消产品,公告签注内容由“自XX年XX月XX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依据”变更为“自XX年XX月XX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依据”。公告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输合格证信息,未售出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由生产企业收回。同时要求,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暂停公告的产品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5.1把握公告生效时间的合理性。

公告的发布日期、取消日期、暂停日期、批准证书日期、停售日期之间没有硬性的间隔要求,对“日期”是否包括日期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按照有利于企业和业主的原则进行确认。比如公告有效期为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3月15日,那么理论上机动车可以在6月8日发布公告,6月8日出具合格证,6月8日开具发票;3月15日还可以出合格证,开销售发票。

5.2把握公告生效时间的指向性。

车辆出厂日期以合格证签发(认证)日期为准,而非实际制造日期。由于公告申报通过需要一个周期(70天左右),所以大部分车辆生产企业考虑到经济利益,已经在公告的申报期内提前做好了车辆,即车辆的实际制造日期可以早于公告发布日期,但合格证的发放日期应晚于公告发布日期。

5.3把握公告生效时间的针对性。

对于改装车,要正确区分底盘和整车的公告有效期。底盘和整车必须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但底盘何时销售,车管部门无法也不需要核实。所以注册时只需要对比整车公告有效期和销售日期即可,不能因为整车发票日期超过底盘公告有效期而拒绝办理。

5.4把握公告生效时间的相关性。

这主要体现在公告生效时间、销售时间和注册时间的相关性上。根据《关于严格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运管发〔2014〕196号)要求,取消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车辆,按规定办理6个月内的注册登记申请,认真审核出厂合格证日期和购车发票日期。申请注册被注销超过6个月的,不予注册。可见,在注册登记实践中,应注意审核公告有效期与机动车销售日期的关联性,做到相互验证,管理一致。

6关于公告比较法的问题。

6.1需要明确公告对比的原因。

一方面,车辆生产企业作为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客观上,个别车辆并不一定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仍然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甚至一些无良厂家受利益驱使,故意生产违法产品。另一方面,有时公告的审批和发证存在疏漏,导致公告本身违规,然后根据违规公告生产的机动车流向市场。最后是国家层面管理制度设计的需要。主管部门通过公告管理允许企业批量生产销售机动车,但不是逐车检查验收。只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时,增加比对公告环节,核对实际车辆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才能守住最后的关口,实现监督管理闭环。

6.2有必要明确公布比较批次。

要正确理解工信部[2008]319号文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含义。2018年10月前,对于有效期内有多个公告批次的公告,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公告批次: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签发日期(即制造日期)应大于或等于车辆制造日期。对发证日期与车辆出厂日期的时间间隔没有特殊要求,车辆出厂日期应与实际车辆铭牌上的日期一致。

(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签发日期应大于等于通知的生效(发布)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产品、产品变更和产品延期的公告,公告的生效日期等于公告日期;产品勘误表公告的生效日期等于该产品最后一次公告的日期。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签注日期不得晚于公告的停产日期,车辆销售发票日期不得晚于停止销售日期。

满足上述条件,有多批次公告的,应选择合格证技术参数信息和实车外观与公告技术参数和照片一致的公告批次进行比对。需要注意的是,通过2018年10月的系统升级,查验岗扫证后,系统会自动选择公告批次,不存在手动选择的可能。

6.3有必要明确公告比较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比对的标准。这是公告比对的关键。因为客观上公告、实车和合格证均存在违规的可能,所以既要比对三者之间的一致性,又要比对三者是否符合GB 7258、GB 1589等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是比对的基本准则。其次,比对形式是否合规。比如改装车使用了不允许使用的底盘;两轮摩托车公告参数中出现了“载质量”;侧三轮摩托车中出现了“三轴”;号牌板架出现了“翻转现象”;公告照片防护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等。最后,比对具体数据是否违规。重点比对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是否符合GB 1589等相关标准,比如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之内;比对公告中照片所包含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等。

首先,要明确比较的标准。这是公告对比的关键。客观上公告、实车、合格证都有可能违反规定,需要比较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是否符合GB 7258、GB 1589等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是比较的基本标准。其次,对比形式是否合规。比如改装车使用了不允许使用的底盘;两轮摩托车公告参数中出现“载重质量”;边车出现“三轴”;板架存在“翻转现象”;宣布照片保护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等。最后对比具体数据,看是否违法。重点比较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是否符合GB 1589等相关标准,如外形尺寸、货舱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架/后悬架是否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对比公告中照片所含信息是否与实车一致等。

7关于违规公告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相关国家标准、未列入公告、公告有效期后出厂、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与实车不符的,应当复制车辆照片、违法部位照片、合格证等信息。取证后,根据《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GA 801)的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已列入“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库”的车辆,要严格检验,重点是验证,按照公告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注册;已整改且无违规行为的,待嫌疑消除后予以登记。

参考

[1]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改革和产品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

[2]公安部关于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4日公运管发〔2001〕9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4]聚焦汽车产品公告五大问题,2007年1月15日,专用汽车[J],张晓梅。

[5]《关于严格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2014年6月13日[2014] 196号。

[6]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状态管理分析,2017年5月15日,轻型车技术[J],景全,SAIC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7]汽车公告管理及相关要求,2017年5月,耿磊。

[8]《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应用》,荣剑,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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