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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停车位上罩车衣算遮挡号牌吗

姜葳 盛亚娟一、如何看待为违停车辆罩车衣针对违法停车同时罩车衣的行为,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号牌”两种违法行为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即罚款400元、计12分,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停在停车位上罩车衣算遮挡号牌吗

江雅娟

第一,如何看待其为违规车辆打掩护?

针对边盖车衣边停车的违法行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号牌”两种违法行为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即罚款400元,记12分。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支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也有一些人民法院和车主认为,只存在“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有车主甚至表示“自己的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不符合法定道路行驶条件。遮盖车辆的主观目的是保持车辆清洁,不存在遮挡号牌的故意”。

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的焦点是“车罩是否属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现在,我们来看看“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允许故意遮挡或污损。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的手续,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送货物、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罩是否属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问题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是否要求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是能否认定为“故意”遮挡车衣然后遮挡号牌。

针对“认定‘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是否需要机动车处于上道路行驶的状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要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上道路行驶”应当理解为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停放状态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上道路行驶”包括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停放是行驶的一种状态;针对“使用车衣遮挡号牌是否认定为‘故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车衣是为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存在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衣遮挡号牌所形成的后果是由于驾驶人放任形成的,具有间接故意的形态。针对“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是否有必要上路行驶”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要求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理解为机动车的行驶状态,不适用停车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开车上路”包括开车和停车两种状态,停车是开车的一种状态;针对“用车衣遮挡号牌是否算‘故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车衣是为了保持车辆整洁,不存在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衣遮挡号牌的后果是驾驶员放任造成的,是间接故意。

那么,车罩是故意遮挡机动车的号牌吗?笔者从立法意图和执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第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过马路法》的有关规定。

“开车上路”包括开车和停车两种状态。

(一)机动车的行驶和停车应当遵守《过马路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前面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规定都在第二款,需要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即需要符合“上道路行驶”的要求。因此,“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关键在于“上路行驶”,即应当明确“上路行驶”的实际内涵。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登记,悬挂号牌,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那么,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需要登记吗?是否应该悬挂号牌,以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被遮挡、污损?

从道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机动车只有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注册,也可以变成驾驶资格注册,是机动车的“出生”注册。机动车经过登记后,正式成为道路交通的活跃主体,从而正式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围。机动车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被遮挡,确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身份确定性。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确保道路的安全、秩序和畅通。停车和行驶是使用车辆的两种状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然面临停和跑,车辆的停放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两种状态下,机动车需要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通畅,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

“上路行驶”可以广义理解为“上路行驶”,其对应的概念是“非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在公共道路范围之外(如公司内部)使用的、非用于上路行驶的机器(如农机、叉车等。),以及未用于道路驾驶的车辆(如4S商店展示的新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可以理解为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的所有使用状态,包括行驶状态和停车状态。如果只将“在道路上行驶”理解为移位,排除停车状态,那么停放的机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的含义,也就是说,停放的机动车不需要办理登记、悬挂号牌或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综上可见,停放的机动车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同样需要依法登记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2)号牌是机动车的法定标志,停放的机动车也应悬挂,不得遮挡。

机动车号牌是区分机动车的重要标志和依据,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管理车辆、维护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是允许机动车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它的号码是机动车登记号码。机动车行驶证是允许机动车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法律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登记的凭证,记载了机动车的登记事项。这些标志或证明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认证和资格效力,必须严格管理。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可缺少的法定标志和资格凭证。从人格化的角度看,可视为机动车的基本权利,不能脱离机动车,也不能任意剥夺。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机动车号牌是交通管理,尤其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支撑。交通管理主要是通过机动车号牌来识别机动车的身份,从而保证执法的有效性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有效信息的采集。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时,包括行驶和停车时,应当悬挂作为机动车身份象征的机动车号牌,不得遮挡。

(3)交管部门静态秩序管理的关键是机动车必须悬挂号牌,不能被遮挡。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包括动态和静态两部分,停车秩序管理是静态秩序管理的主要部分。如果停车时不需要挂号牌,就不能准确识别这辆车和另一辆车,失去了管理的基础,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实践中,在停车管理力度大、停车位收费高、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机动车在道路和停车位上遮羞,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甚至人行道的现象相当普遍,影响了道路的秩序和畅通,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在静态秩序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通过“在机动车侧窗张贴纸条、拍照、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拖走车辆”等方式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管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等地方,部分道路由于空之间空间狭窄,拖车难以管理;交通监控设备主要是通过设备识别车牌和车辆的基本特征,但是车辆和车牌被衣物遮挡,无法使用远程交通监控设备进行管理;而人工用贴纸拍照的方式,还需要人工掀起车衣,粘贴违法停车记录告知单,对车辆进行记录取证。实践中,人工抬车衣后,大多被不法人员恶意投诉举报,称属于私有财产的车衣被破坏,引发矛盾纠纷。此外,随着路边停车电子收费的实施,通过识别号牌的方式实现电子收费的手段也将面临因无法识别号牌而导致停车收费的挑战。如果交管部门不治理这种现象,就会进一步纵容车罩违法停车,让车主实现随意违法停车的目的,而不承担法律责任。静态停车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遮盖号牌的车罩也将成为停车收费管理的避风港。

(4)有些法院支持机动车“上路行驶”包括“停止行驶”的说法

笔者经查询发现,在司法判决和公开媒体报道中,部分法院在涉嫌未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支持将“停放的机动车”认定为“上路行驶”。

2017年12月28日,海淀法院网发布《路边无号牌停车是否属于无号牌上路行驶》一文,文中称,张在无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上违法停车。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为“无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张某不承认自己在无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上行驶,遂将交管部门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审结该案时,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理解为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放和移动属于一个连贯的整体过程,机动车的临时停车状态不能机械地脱离行驶状态;本案中,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没有停车泊位的路边,没有机动车号牌。上述被叫停路段属于城市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此,交警对张的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同时,海淀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驾驶人,有责任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因此,交管部门对张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无不当。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与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认定,杨某停车卸货时使用红色塑料手套遮挡机动车号牌,被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驾驶车辆时遮挡了车牌。其目的是逃避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两审均认可交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包括在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和在道路上行驶使用的机动车,即只要在道路上使用,无论行驶还是停车,都必须依法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无遮挡、污损。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罚。

三是存在“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问题。

参考法理学、刑法、民法对“故意”的解释和认定,一般来说,“故意”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有害的社会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属于简易执法,因此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需要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不能指望当事人自己主动承认为了逃避交通执法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在现有的法律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解释故意遮挡车牌中“故意”的含义,但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指导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管理局〔2013〕18号),该文件将“用纸、光盘、布等物品遮挡机动车车牌;安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油漆、泥土等物质遮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号牌人为变形、破损、油漆脱落,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数字识别的,认定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但由于雨、雪、道路等客观原因。,车身及其车牌被泥土遮挡或者货车装载的货物影响车牌识别的,不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牌损坏、残缺或者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车牌识别的, 不会被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上述情形的列举,最重要的特点是区分遮挡号牌的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本人故意所为,与自然原因或他人行为有所区别。在交通执法中,要求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进行处罚,区别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排除因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遮挡号牌,也就是说,主观行为属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因客观因素或他人行为遮挡机动车号牌不是客观现实,构成“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行为人将车衣盖在机动车上,自然遮挡了机动车的号牌。这种行为是行为人所为,很容易被行为人看到和识别。虽然当事人声称遮盖车衣的目的是防止车辆弄脏,但其行为并未追究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后果,而是放任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主观故意,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

综上所述,利用车辆衣服遮挡车辆车牌是客观事实,该行为属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行为,而非客观因素或他人的行为。同时,遮挡车牌的客观事实处于放任状态的,应当认定为“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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