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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刘晗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实现正义、保证公平、促进平等、保护人权,等等——这是一般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人们总是抱着种种理想观念走进法律世界,并据此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案件予以评判。但在职业法律人眼中,上述目标自然要追求,但…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刘汉

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实现正义、保障公平、促进平等、保障人权等等——这是普通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人们总是带着各种各样的理想和观念走进法律世界,并据此判断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案件。

但在职业法律人看来,上述目标自然应该追求,但并不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法律的最终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些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准则,正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能够按照一定的秩序存在和运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良好的公共环境中追求自我实现。

有人可能会质疑:秩序真的那么重要吗?

如果没有稳定的秩序,人们就会失去对生活的稳定预期,整天忙于应付各种混乱和突变,无法增加生产的价值,积累知识,创造文化。长此以往,人类文明的进步将无从谈起。

既然秩序对人类如此重要,如何有效维护?其实无论是道德、伦理还是习俗,都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不一定需要正式的法律制度。相比之下,法律有何独特之处?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伦理、习俗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人眼里,规则是核心,遵守规则是思维的第一重要原则。讲规则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没什么特别的。就连幼儿园的孩子都知道遵守规则,按时吃饭、睡觉、听老师讲课。如果要说这是法律人的一种特定思维方式,有什么特别之处?

这恰恰是最有趣的地方。所谓“凡事讲规则”,就是法律人的头脑对规则是如此的自觉,以至于构成了一种执念:即使一个规则看起来不合理,即使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也会是可笑的,法律人会遵守它,而不是根据规则本身的善恶来选择是否适用。

早在古希腊,就有一个尽最大努力遵守规则的人,他不是职业法律人。这个人就是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

作为一个探索真理的哲学家,苏格拉底经常和年轻人讨论社会和哲学问题,甚至公开挑战雅典的社会习俗和公共信仰,从而得罪了整个雅典社会。后来,他被指控亵渎和腐化青年,最后被判死刑。

在苏格拉底等待行刑期间,他的朋友克里通贿赂监狱监管人员,帮助他越狱。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

为什么拒绝?苏格拉底说:“整个审判完全是按照雅典的法律程序进行的,因此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我不同意这个判决,我也不得不服从。本来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对法律造成了伤害;如果我逃跑,会对法律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法律的权威就会消失,整个社会秩序就会瓦解。”

苏格拉底用一句话概括了他对死刑的态度:“遵守法律就是正义。”在后世,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对苏格拉底的思想作出了更专业、更准确的表述:法律的稳定性优先于正义。这是在更大范围内思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人的思维方式。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想:在推翻恶法之前,不应该先保证事物的正义和苏格拉底的生存吗?人只要循规蹈矩,不分善恶,不分生死,就太教条了。

这个想法放在法律人面前,又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他们可能会问:真的有“恶法”吗?

在法律人看来,在具体的执法司法过程中,讨论法律的善恶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不是寻求某种客观事实,而是做出一种价值判断。善恶的标准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客观统一的答案。法律规则相对更确定。如果以善恶为由否定法律,那么任何法律都可能受到怀疑甚至挑战。

例如,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对于很多人来说,这种禁止性的规定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违背了自由意志原则:既然病人生命垂危,生不如死,并且他同意结束自己的生命,法律为什么不能让医生给他打针,帮助他彻底摆脱呢?

这时候就要换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了。法律一旦打开,很容易把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借口。如果医生或患者家属滥用安乐死随意结束患者的生命,“允许安乐死”是否再次成为“恶法”?

“希望允许安乐死”理念背后的价值是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希望禁止安乐死”理念背后的价值是尊重生命,防止合法杀戮。安乐死中的两种观念存在价值冲突。从抽象层面来说,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对错,很难一时间争论和理解。

我们必须清楚,现代社会的价值观非常多元,在很多问题上很难形成统一的善恶标准和价值共识。人们说某项法律或某条法律是恶法,可能只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某些人的价值观——但它们确实符合另一些人的价值观。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时候,他们无法选择任何一种价值观去否定现有的法律规则,只能直接适用既定的规则,而不做过多的道德考量。

讲规则是核心,也是底线。

(南山摘自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思考:法律是一种思维方式》一书,节选自本刊王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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