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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上两份工作违反劳动法吗

颜梅生实践中,一名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并非个别,这种现象被为“一人两用”或“一人多用”。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说道呢?“一人两用”,法律是否认可【案例】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吴女士工作相对轻松,为了增加收入,未…

一人上两份工作违反劳动法吗

颜美生

在实践中,一个工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现象被称为“一人两用”或“一人多用”。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人两用」是否被法律认可?

【案例】在某公司做财务的吴女士,工作相对轻松。为了增加收入,她未经公司允许,从2020年1月开始在另一家工厂做会计。鉴于有时会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在得知事情原委后坚决叫停。法律是否认可像吴女士这样的“一人两用”?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停薪留职的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下岗待工的职工、因经营原因停产、长假的职工,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国家只是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相应的,公司有权阻止吴女士“一人两用”。

“一人两用”,工伤谁来承担?

【案例】赵女士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上班,即上午在A公司上班,下午在B公司上班。2020年2月11日,赵女士在B公司工作时,不幸因工负伤,伤残8级。在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没有为赵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所在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规定:“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相应的,本案中B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人两用”,谁来赔偿损失?

【案例】在C公司从事采购的刘女士悄悄与D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D公司明知刘女士的另一个身份却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4月15日,刘女士误将应付给C公司客户的货款支付给D公司客户,客户收到货款后立即下落不明。那么,C公司货款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除对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70%。赔偿原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执行。”相应的,C公司既可以要求刘女士赔偿,也可以要求D公司赔偿,还可以要求刘女士和D公司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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