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永嘉
如果你努力应聘成功,拿到offer,告别老雇主,准备入职新雇主,突然被告知不能签约,你一定很委屈。如果你的旧工作丢了,新工作毁了,雇主是否应该赔偿你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
2019年7月中旬,马参加某贸易公司市场总监一职的面试,7月30日收到该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录用函中不仅写明了马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试用期等内容,还特别写明:如接受录用,应于当日回复邮件确认录用,并于9月2日持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及最新体检报告办理录用手续。马当天回复邮件,承诺按时入职。同年8月底,他办理了离开原单位的手续。9月2日上午,马到贸易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职位已录用他人。公司不使用的行为导致马失业,直到2019年12月初才找到工作。马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入职体检费1100元、失业两个月期间的工资损失16200元、时间费用2000元,共计19300元。
庭审中,马提交了其上一单位收入为每月8100元的证据及体检费用单。贸易公司称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马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一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他们应支持马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体检费和工资损失,而不是其他诉讼请求。故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贸易公司赔偿马损失1.73亿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本案中,贸易公司向马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写明了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时间等具体内容,明确要求马某当天回复是否同意入职。因此,聘书的性质是向马发出聘书。马同意在限定时间内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协议。一旦成立,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聘任合同中已经写明的条款,应直接写入正式劳动合同;第二,对于聘任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再写入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身过错未订立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其在先的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然而,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马与贸易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此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处理。贸易公司发来的录用函,要求马持辞职证明、体检单在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马基于对该贸易公司的合理信任而离开了其之前的公司,该贸易公司后来以其已经聘用他人担任该职位为由阻止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其行为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的贸易行为造成马无辜支付体检费,以及失业期间两个月的工资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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