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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罐儿童

张兆利根据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带来儿童生理和心智发育的新变化,我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由10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孩子满8周岁,从法律上讲就是“小大人”了。现实生活里,在因家庭变故而引发的抚养教育、遗产…

存钱罐儿童

根据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给儿童身心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我国《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0周岁以上调整为8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儿童年满8周岁,在法律上就是“小成年人”。现实生活中,因家庭变故引发的抚养教育、继承等纠纷中,子女的财产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迫切需要人们的特别关注和关爱。

享有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两年前,小东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离婚初期,小东的爷爷经常在经济上资助没有固定收入的女儿。去年腊月,爷爷因病去世,加上物价上涨,小董亲生父亲支付的生活费已经不能保证他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母子俩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每月生活费。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点评]父母抚养费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主要来源。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未成年人小东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支付抚养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托儿费;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托幼费数额。本案中,法官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变更并增加了被告应当承担的抚养费。

“教育基金”属于孩子们。

[案例]夏女士和丈夫王从儿子出生第一年起,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存入500元作为“教育基金”。去年年底,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认为儿子名下的4.6万元“教育基金”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夏女士认为押金应该归儿子所有,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那么,父母离婚,未成年人的“教育基金”归谁?谁来管?

[点评]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要看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处分财产所有权,即放弃所有权;第二,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赠与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成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夫妻的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取出该500元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钱用于孩子的教育上来看,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孩子最终由母亲抚养,“教育基金”应由夏女士管理。

有权接受礼物。

[案例]两年前,张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成绩,以孙子龙龙(12岁)的名义在银行存入8000元。去年年底,张因病去世,留下存款3万元。遗产分割时,舅舅的三个儿子发生了矛盾。大儿子(龙龙的父亲)认为8000元存款应该属于龙龙,剩下的22000元可以作为遗产由三兄弟继承。他的两个弟弟认为龙龙未成年,不能接受赠与,坚持平分遗产。最后闹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龙龙名下的存折归龙龙所有,22000元存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点评】接受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大伯以龙龙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对孙子的赠与,完全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点评]接受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以龙龙名义的存款应视为对其孙子的赠与,完全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享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案例]去年春节前,李的丈夫在高架桥上工作时坠落身亡。担心儿媳带着小孙子杨洋复婚,高加文父母独自“保管”了74万元补偿款,导致婆媳反目成仇。在多次请求未果后,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作为原告将奶奶吴告上法庭,终于拿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点评]父母一方死亡后,无论子女是否成年,都有参与继承的权利,继承的财产所有权也转移给子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取消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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