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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应诉莫因“怠慢”吃大亏

启明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把打官司看成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事实上,整个诉讼过程有很多微观的细节需要注意。比方讲,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或者耽误出庭,又或中途退庭;不按规定时间起诉、申请执行等,这些消极对待诉讼做法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拂袖去,终止庭审…

消极应诉莫因“怠慢”吃大亏

无偏见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把打官司当成一件容易的事。其实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很多微观的细节需要注意。比如,没有按时支付诉讼费;或延迟出庭,或中途退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并申请执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离开,终止审判,忏悔

【案例】农民工王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与被告(用人单位)积怨甚深。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情绪过于冲动,法庭辩论尚未结束。她把被告气得丢下一句话,“走遍天下有理,无理难移,我不强求你。”之后她未经法庭允许突然离开,导致庭审活动中止。事后,她诚恳地向办案法官解释说,她跟你没有问题,但我抗议被告的无理答辩。并一再要求继续审理她的案子。但法律不允许,法院判决撤诉。王后悔了。

[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从本案原告王身上,不难看出,光有原告有理是不够的,还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不仅自己应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反而只会增加诉讼负担。

逾期付款,起诉不成为诉讼

[案例]吴某是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经本院经济审判庭审查立案后,本院书面通知他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然而,吴某逾期未交,并且在此期间没有申请延期、减少或免除法律费用。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自动撤诉。

[点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按照本办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自提起反诉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又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缴,或者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减征、缓征、免征后仍不预缴的,裁定自动撤销。”本案中,吴某因忙于手头业务,未理会法院的缴款通知书。结果法院判决自动撤诉。无奈,他只好另行起诉。

在法庭上失言,讲道理的和不讲道理的都说

[案例]杨是一起债务纠纷的被告。在本院受理原告诉讼期间,杨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本院提起反诉。可惜他因为记不清这个案子的开庭时间,没能按时出庭。结果法院对杨作出缺席判决,承担诉讼费用3000余元。事后,杨无奈地说:“虽然这个案子金额大,我本来是可以胜诉的,但是我因为没有按时出庭而败诉,这些诉讼费也白拿了。”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处理案件的必要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申请相关审判人员回避,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义务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作出让步。,既能减少损失,又能维护双方关系。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上述权利无法行使,法院将按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时间一长,就白白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案例】李为筹备儿子结婚事宜,向朋友邹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遗憾的是,直到4年后,邹才想起催促李某还款,李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邹别无选择,只好将李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李辩称,欠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已明显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但原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也未提供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证据,如其对相应借款的主张或被告的自认。该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驳回。

【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有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该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本案中,双方对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因自身问题忽略了诉讼时效,导致大量借款打到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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