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案例]老张曼牟仙1962年参加工作,金州某厂车间操作工。1990年4月退休,2010年12月29日病逝。2009年初,该厂改制为XXX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前后,2008年至张去世的三年间,企业未能支付张的采暖费(改制前一年,改制后两年)。为了保证冬天的供暖,张老人只好自己掏钱。
张去世后,其子女陆宝明、陆宝凤多次找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均无法解决。2017年11月23日,陆宝明、陆宝峰作为公司被申请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采暖费4530.21元。仲裁庭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由作出了驳回通知。陆宝明、陆宝峰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公司提出,原告主张采暖费是企业员工的福利,员工退休后是否发放福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对采暖费报销没有相关规定,没有报销义务;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可以调整是否缴纳采暖费和供热比例。第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案件的规定,采暖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第三,原告主张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采暖费,但原告于2017年申请仲裁,其请求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理由未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0年取暖补贴4530.21元。
[点评]目前对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采暖费有一个普遍的误解:认为采暖费是职工的福利,企业有权决定交不交、按什么标准交。《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供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锦州市采暖费暂行规定》(2000年8月28日)第四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在我市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对超标部分(多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上述规定表明,为职工报销取暖费不仅是一种福利,也是职工所在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单位退休职工张某贤仍应享受这一福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所以采暖费属于职工福利,所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至于仲裁时效的部分。张喜安生前及死后,其子女一直向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从未间断,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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