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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旷工

李华【案例】张某于2018年1月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至上海某单位工作。2019年6月20日,该用工单位通知张某,因岗位调整,单位决定不再聘任张某。同时通知劳务公司,将张某退回。劳务公司收到用工单位退回通知后…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旷工

李华

[案例]张某于2018年1月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上海某单位工作。2019年6月20日,用人单位通知张某,因岗位调整,单位决定不再聘用张某。同时,通知劳动服务公司并返还张。

劳务公司接到用人单位的返岗通知后,书面通知张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到劳务公司上班,由劳务公司另行安排工作。接到通知后,张某认为用人单位返还的理由不充分,故拒绝向劳动服务公司申报。2019年7月8日,劳务公司又以公司规章制度向张某发函,要求张某于7月15日9时到公司上班,张某仍不予理会。2019年7月22日,劳务公司通知张某,因其连续旷工,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接到此通知后,张某不服,向劳动服务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陈述]张某认为,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故派遣其到上海某单位工作的期限也应为两年。单位不能提前返还他,所以他拒绝在劳务公司工作没有错。劳务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派遣公司认为,2019年6月,单位向公司发函,决定不再录用张,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属于派遣过程中的正常现象。2019年7月,公司书面通知张到公司工作。张某签收后,从未向公司报到,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或以缺勤为由办理请假手续。现根据“严重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不服从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和第十九条“旷工超过三天(含)或者累计超过五天(含)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张的劳动合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其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

向本公司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有:上工通知书及其特快专递回执两份、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特快专递回执、张签字确认的公司规章制度。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与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但在问题解决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张应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现张某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劳务派遣公司以张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

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某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需要,将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管理,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有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行使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罚权、辞退权,同时承担劳动者的报酬、福利等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派遣协议确定。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

本案的焦点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劳动者应当区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限一般较短,劳动合同期限必须不少于两年。

本案中,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时,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终止,而是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应当服从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常管理。劳务派遣公司也要安排工作,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即使对实际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满,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绝不能以拒绝上班或无故旷工的方式对待劳务派遣公司,否则可能因严重违纪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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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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