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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吴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不久前,公司基于部分机构功能重叠,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之后,虽然会计岗位依然存在,但却人员过剩,公司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因单位“重大变动”解雇员工,不得任意。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不久前,该公司根据一些机构的职能重叠,决定调整其组织结构。调整后,虽然会计岗位依然存在,但人员富余。公司在未与我协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解除与我还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顾我的多次抗议,一意孤行。请问:公司做的对吗?

读者:刘苏苏

刘苏苏的读者们: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借口为所欲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具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履行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并事先通知了工会。这种情况下的情况正好相反。一、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即不包括组织结构调整,因为组织结构调整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另一方面,即使组织架构调整是公司业务流程的合理变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也只能在与您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善意协商的前提下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后,相关岗位依然存在,劳动合同可能继续履行,没有和你协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但是,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工会,甚至在你提出异议后,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得到纠正,这是违反程序的。

吴律师

出差期间“感冒”,经诊所治疗后48小时内死亡,也属于工伤。

吴律师:

老公受公司委派到邻县出差,因突然头痛、头晕、全身无力,到附近诊所就诊,被诊断为感冒。遵医嘱吃药回家后,老公就睡觉了。谁知道,六个小时后我发现它停止了呼吸。经尸检,死因不明。虽然我老公从看病到发现死亡,用了不到48小时,但人社局以他没有突发疾病,不属于急症、重疾,未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不认为是工伤。请问:人社局的观点正确吗?

读者:刘雯雯

刘雯雯的读者们:

人社局的观点是错误的,就是你老公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未得到抢救的,视为工伤。本案与之相符。首先,你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是的,你老公根据公司安排出差到邻县,无疑不仅是工作时间,也是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合理延伸。第二,你老公突然出现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症状,属于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也就是说,这个规定不仅明确表示所有疾病都在保障范围内,而且并不要求疾病达到某种紧急、严重的状态。就是人社局认为你老公只是“感冒”,不属于突发疾病。其次,你丈夫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你丈夫从确诊治疗到发现死亡不到48小时。第二,“抢救”是指治疗急症或重大疾病,是治疗的一种。鉴于该病是急是重,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很难区分,且急是重因人的主观感受而异,对患者的威胁也因人而异。正因如此,相当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无法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往往不会及时选择就近、较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而会选择离家近、方便的医院或诊所进行治疗。在这种大形势下,如果要求员工直接送去更好的医院治疗,不仅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人们“小病不医”、花费过多医疗费用的传统医疗观念。也就是你老公患病后并没有意识到疾病的严重威胁,而是选择在诊所看病,并遵医嘱服药,应该算是“抢救”。

吴律师

劳动者“被迫辞职”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辞而别。

吴律师:

因为我的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工资,而且索要后还说需要时间,所以第二天我就不辞而别了。两个月后,我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我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没有接受我的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王芳芳

王芳芳的读者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在有相应的法定事由时,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基于相应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称为“强制辞职”。值得注意的是,在列举的六种情形中,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后列举的原因外,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程序性要求:一是必须收集、掌握用人单位具体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用人单位有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劳动者不能在不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明确告知符合规定的理由或者理由。如果不是,或者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然后以用人单位事后有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不能支持;第四,劳动者要将已告知用人单位的证据留下,如请单位负责人签收或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同事作证、拍摄视频资料等。因为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因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你自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遗产的一部分可以捐给除继承权以外的人吗?

吴律师:

我已经82岁了。妻子早年去世,现在有一儿一女。他们都在外地工作,平日里很少有时间回家照顾我。这几年身体一直不好。感谢邻居赵女士的帮助,在我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买米买菜,在家做饭,在家做家务,还是去医院,都是前忙后忙。我非常感激赵女士,想在我死后把我的一些财产给赵女士。尽管赵女士拒绝了,我还是想这么做。最近有人跟我说这种想法不现实,因为赵女士没有权利继承我的财产,不能继承。

请问我可以把我的一部分遗产给赵女士吗,在继承权之外?

读者:张奶奶

张奶奶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赵女士来说,她不是张奶奶任何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即无权继承财产。没有继承权,一个人就不能继承他的财产。

虽然不能继承张奶奶的财产,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奶奶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此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被继承人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继承。”

从张奶奶的咨询中可以看出,赵女士是张奶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她是对被继承人张奶奶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得到适当的继承。那么,什么是“合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继承的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予或者少予继承。”也就是说,张奶奶在给分配财产时,奶奶或多或少是自己做出具体决定的。

有人建议张灿奶奶立一份遗嘱,把她的一部分财产留给赵女士。这也是避免张奶奶死后子女与发生纠纷的有效方法。

吴律师

婆婆“财产不得分给儿媳”的遗嘱是否有效?

吴律师:

我和梁结婚8年了。因为我们意见不合,婚姻关系处于崩溃状态,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前几天我们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的时候,对婆婆留下的财产处置产生了分歧。在我看来,该房产是我和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分割,但梁拿出婆婆的遗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婆婆对这份遗嘱中财产的处分意见是:“全部归我儿子梁X(不归夏XX)。”梁以此为由,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分割。

请问:我婆婆的财产处置遗嘱合法吗?有效吗?

读者:夏女士

读者夏女士:

继承是被继承人立遗嘱并说明死后如何处理遗产的一种方式。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夏女士的婆婆将财产只留给儿子梁,而没有给其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梁继承房产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须与夏女士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婚前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从夏女士在咨询中介绍的情况来看,其婆婆对该房产的处置已在遗嘱中注明:“全部归其子梁X所有(不归夏XX所有)。”这符合“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夏女士婆婆留下的财产归梁所有,未经梁同意,夏女士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吴律师

婚内遭受家暴不离婚可以索赔吗?

吴律师:

考虑到我与丈夫乔某婚姻基础较差,在我们结婚之初,在我的提议下,我们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进行公证。婚后,我做了所有的家务,努力做一个贤妻良母,培养良好的夫妻关系。但是我老公脾气暴躁,嗜酒如命。他不仅对我的努力无动于衷,还经常酒后打我。为了孩子,我不想离婚。前不久乔把我打伤住院了。出院后我找他要赔偿,他说法律上没有夫妻相互赔偿的规定。请问:我可以要求我老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读者:王茹

王茹的读者们: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很明显,你老公乔酒后经常打你,构成家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起诉离婚,仅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乔的行为虽构成家暴,但你不提出离婚,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非要让乔某给你赔偿,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也就是找其他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侵权人和受害人是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就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更何况你在物业实行AA制。所以你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要求你老公乔赔偿损失。但如果不想离婚,又坚持要求对方赔偿,显然会导致夫妻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吴律师

伤残职工的近亲属能拿到死亡补助金吗?

吴律师:

纪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伤事故住进了医院。在此期间,公司按月向纪支付工资和福利。2020年4月,纪在治疗期12个月时,因伤情较重,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某公司申请鉴定。经W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吉某构成三级伤残。此后,纪享受伤残待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20年6月底,纪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从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了吉近亲属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纪某的妻子和父母认为,纪某是因工死亡,社保局应该给他工亡补助金。请问:社保局对吗?

读者:冯苏豫

冯粟裕读者:

社保局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因此,纪的近亲属能否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取决于是否认定纪在带薪停工期间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为伤残等级后,职工停止原待遇,按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治疗的劳动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在带薪停工期已满12个月的情况下,纪未申请延长带薪停工期。但当季所在公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组织鉴定,显示吉的带薪停工期为12个月。由于纪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当然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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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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