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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法律咨询

昭黎【案例】贾某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矿泉水一瓶,瓶体上标注有“天天饮用,健康永久”以及“PH值为7.25~7.8,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和微量元素”字样,但并未标注具体含量。贾某认为,矿泉水标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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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

[案例]贾某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矿泉水一瓶。瓶上标有“天天喝,健康永久”“PH值7.25 ~ 7.8,富含硒、锶等20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等字样,但未标注具体含量。贾认为,矿泉水标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标签,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判令超市退还货款5元,并给予500元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矿泉水瓶上标注了“每日饮用,健康永久”的字样,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公众对该商品的认知能力分析,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误解。因此,涉案商品的描述没有误导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故判决被告超市退还贾购买矿泉水款5元;原告贾将一瓶矿泉水退还给超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导消费者作虚假表示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机关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半数以上的消费者动辄提起“欺诈”诉讼,不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然后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但70%以上的诉求都得不到法院支持,还要白白花诉讼费等钱。原因是很多消费者有以下三个误区:

首先,对什么是消费欺诈存在误解。消费者热衷于以“欺诈”为由起诉商家,多是出于追求个人私利的目的,因为一旦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可以获得其消费的全额退款和多倍赔偿。事实上,构成消费欺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故意,即商家明知自己的陈述和宣传是虚假的,会导致消费者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希望或纵容这种结果。第二,消费者因为商家的意图而陷入误区。这就要求商家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第三,因为“诈”。消费者必须证明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图是由于欺诈,否则,商家不构成欺诈。

其次,不了解消费欺诈的范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1.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2.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其次,不知道消费欺诈的范围。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对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明确规定:1。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虚假交易、虚假竞价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诱导欺骗性销售;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有奖销售、偿还本金、体验销售等虚假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销售不合格品、残次品、次品等正品;或者夸大、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以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劳务材料,故意损坏或者盗窃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额外收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三,忽视自己的举证责任。经营者的欺诈手段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销售掺假商品、虚假定价等方面。权益受损后,很多消费者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很难证明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鉴于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须与经营者就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作出明确约定。产品的,尽量与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保留广告等相关书面资料。同时,收货时要验货,保留相关收货单据,索要购货发票,以备日后维权。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消费者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具体损失(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向经营者提出合法合理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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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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