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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告知不符合岗位要求

张兆利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橡皮筋”和“白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试…

试用期被告知不符合岗位要求

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仍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期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视为“橡皮筋”、“无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了解试用期的权利,应该是农民工和求职者的必修课。

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

与小霞某医药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正式入职后月薪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霞因故辞职。同时,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800元,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以及1000元,试用期以外的工资与正式工资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她的上诉。

[点评]试用期可以说是求职者和农民工外出打工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正式入职后每月支付3000元,故公司应按每月24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试用期工资;此外,一年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第三个月的工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刘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了。入职后,公司通知刘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600元。入职两个月后,刘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刘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原告2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权利:拒绝终止合同的权利

孙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五个月。后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孙在试用期未满前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孙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留任协商无果后,孙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点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动不动就炒员工“鱿鱼”,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为所欲为,只有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才能解除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权利四: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

谭通过试用后被某广告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广告公司与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再签一年劳动合同。此时,谭提出,这次公司要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了。于是,谭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中原与被告先后订立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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