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什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什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彭庆 万敏李某与万女士于2009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并怀孕,2010年8月两人分手。2011年1月30日万某出生。2011年1月30日李某与万女士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万某的抚养权归万女士;李某每月支付万某抚养费,其中生活费每月150…

彭清·万敏

李在2009年认识了万女士,然后同居并怀孕。他们于2010年8月分手。万出生于2011年1月30日。2011年1月30日,李某与万女士签订抚养协议,约定万女士的抚养权归万女士所有;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其中生活费每月1500元,教育费按学校实际支付金额支付;账号给万女士,并由李为万女士购买了医疗保险;并注明抚养费及保险由李支付至万年满18周岁。但自2013年4月起,李某无故拖欠万某赡养费,且未履行协议中的其他约定。万女士多次要求李某尽一个父亲的责任,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万女士作为万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支付所欠原告万的抚养费27500元,一次性支付剩余14年9个月的抚养费及医疗保险费39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原告主张的27500元不符合当地消费水平,对原告主张的应一次性支付14年9个月的儿童保健及医疗保险费用397200元的计算标准也有异议;其同意按每月550元支付原告的托幼费,医保费按规定包含在托幼费中,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医保费。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万女士系原告母亲。她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月30日非婚生下一名男孩,取名万某。原告自出生后一直与原告母亲万女士生活在一起。万女士与被告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抚养权归万女士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其中生活费每月1500元,教育费由学校支付。账户交给被告,并由被告为原告购买医疗保险;并注明抚养费和保险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本案中,被告李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其与原告万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同年9月2日,南昌大学法医研究所出具昌大法医所[2014]字第0826号法医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李某为万某的亲生父亲。庭审中,原告坚持上诉,但被告认为不同意按约定支付原告托儿费。原告要求的托儿费不符合当地消费水平,故对原告提出的费用计算方法标准提出异议。同时,他指出,原告所签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是原告后来添加的,2013年4月起未支付的托儿费是真实的。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原告万是原告万女士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李系非婚生子女。作为原告的父母,两人均有抚养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被告的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期间的托儿费,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4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用至18周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医疗保险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万一次性支付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货款14400元;

二。被告李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800元,自2013年10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止。

3.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养费用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托儿费一般可以按照你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缴纳。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比例确定托儿费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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