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夫妇带着3岁的孙子租住张的房间,并约定将卫生间出租给公众使用。谁知,今年3月1日下午,葛带孙子上卫生间时,一氧化碳中毒。葛经抢救脱险,孙子却不幸离世。3月18日,孩子家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家连带承担各项赔偿损失共计1192441.27元。
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发生事故的卫生间是封闭的,没有窗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式)已经使用了六七年,但一直没有大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出租屋卫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对其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疏于履行安全防范和风险防控责任。因此,他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在未确保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带孙子进入封闭卫生间洗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86788.27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95750元。
法官表示,《民法》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见,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房屋结构和生活设施齐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此外,出租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害的发生。
法官提醒,出租屋事故屡见不鲜。作为房东,不应该只是坐等收租,还要履行伴随的安全义务。
(浙江法制报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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