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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屋煤气中毒能告房东吗,煤气中毒房东要赔偿吗,在出租屋煤气中毒能告房东吗

吴凡云 何新平因煤气中毒身亡的事件经常会见诸报端。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煤气中毒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生、刘琼向原告李栋、赵花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83589.80元。经法院审查查明,23岁的李莹2017…

吴云帆何新平

煤气中毒导致的死亡经常见诸报端。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煤气中毒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吴胜、刘琼向原告董力、赵华支付赔偿金共计383589.80元。

法院审理查明,23岁的李颖2017年从江苏某职业学院毕业后,于同年11月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南昌某单位工作。2017年10月24日,李英与第三人张娜、秦煌经他人介绍,承租被告吴胜、刘琼所有的房屋。作为承租人的代表(乙方),张娜与被告刘琼(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的出租屋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租金每月1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半年租金9600元,押金3000元作为保证金……”李英和第三者张娜、秦煌是情侣关系。他们一起住在房子的一个卧室里,李英独自住在房子的另一个卧室里。2018年2月13日零时30分,张娜、秦煌回到涉案的出租屋时,开门后闻到一股煤气味,立即赶到厨房。他们发现厨房的门是关着的,于是推开厨房的推拉门,发现李英一丝不挂地躺在厨房的地板上,卫生间淋浴的喷头还在用。2人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中心的医生对李英进行抢救后,确认李英已经在现场死亡。接到报警后,南昌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开展调查。南昌某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死者死亡临床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效应。经南昌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委托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英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李英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亲董力和母亲赵华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另外查明,事发前两周左右,秦煌在厨房使用热水时,十多分钟后感到头晕,呼吸困难,怀疑是煤气泄漏所致。后来,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的室友张娜和李英。三人试图联系被告委托的物业袁师傅帮忙处理,但因袁师傅不在,无法取得联系。庭审中,被告表示,2013年、2014年从上一任房东处购买涉案房屋后,一直没有更换过天然热水器和橡胶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查封涉案财物现状。2018年4月24日,法院查封了房屋现状,并在门上贴了封条。2018年6月13日,法院工作人员撕开封口封条后,现场勘验显示,涉案房屋厨房水幕向外开启,排烟管道口有一层活动玻璃窗。第三人陈述:“我不知道涉案房屋排烟管道装置的特殊性,且在租赁期间厨房的活动玻璃窗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厨房两台排气扇只有一台能正常工作,厨房后面是事发卫生间,有窗户,大概2-。涉案房屋卫生间安装了浴霸。打开浴霸的排风扇可以听到声音,但是四个加热灯都不能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中心问题有三个:一是死者是否与被告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根据第三人的陈述以及死者与被告刘琼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死者与被告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刘琼对此也是知情的。第二,死者和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以及相应的过错比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作为出租人,被告提供的天然气热水器应当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当他从前房东那里购买涉案房屋时,他表示已经安装了天然气。经现场检查,如果厨房窗户紧闭,排烟管无法排到室外。另外,天然气胶管很久没有更换了。被告因疏于管理,未对电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安全隐患,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前,第三人秦煌曾经历过天然气泄漏,并告知了张娜和死者李英。李英及第三人均未有效告知被告自行进行维护或修理以消除危险因素。为息事宁人,妥善解决本案矛盾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死者的过错比例为60%,刘琼的过错比例为40%。第三,原告董力和赵华的赔偿标准是否按照江西省或江苏省的标准,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死者为江苏省非农业户籍。大学毕业前,他主要生活在江苏。2017年下半年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南昌铁路机务段工作,在南昌工作生活不到半年,户籍地应认定为江苏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的相关标准计算,但丧葬费应当按照江西省的标准计算。

两被告应共同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83589.8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昌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出租人未尽到维修义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教训深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内的家具、电器设备和设施随房屋一并出租。出租人必须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这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分析,租客作为成年人,有大学文化。知道舍友在使用热水器时出现过头晕不适的情况,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氧化碳会导致人身中毒,这是常识。如果通知楼主维修不成功,如果能请人来修热水器或者暂时不用,悲剧是可以避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受害人被判令自行承担60%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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