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时不时被“轰炸”。没有“法”可以治吗?是啊!
今年10月25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集中解决营销短信扰民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规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短信营销行为,明确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营销短信。11月4日,中消协结合近年来“双十一”消费维权舆情和消费者投诉发布消费提示,其中提到未经消费者许可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在明令禁止下,营销短信的“轰炸”仍在上演。商家和平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或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被营销短信“轰炸”了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及时清理退订不必要的订阅信息。对于退订的入侵短信,可以向短信服务商、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采取措施制止;也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消费者维权组织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遏制商业信息非法推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治日报》罗从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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