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共体第2007号法规。第2020/1296号法规,该法规修订了第2020/1296号欧共体法规的豁免条款。88/97适用于从中国进口的某些自行车零件。
1993年,欧共体发布了欧共体第2474/93号条例,对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1997年,它颁布了欧共体第71/97号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零件。该条例第13(4)条规定了从中国进口的某些自行车零件的豁免制度。欧洲委员会第号条例。同年的88/97规定了这一豁免制度的操作规范。
欧共体第88/97号条例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欧共体第512/2013号条例,第二次是欧共体第2020/1296号条例。
欧盟委员会认为,应扩大欧共体第88/97号法规第14条中“最终用途控制”的现有规定,即扩大征税的豁免范围,将用于组装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和拟使用自行车零部件组装其他产品的零部件纳入豁免范围。这里的其他产品是指电动和非电动自行车以及自行车以外的交通工具。同时,自行车部件装配工必须遵守与自行车装配工相同的规则,特别是欧共体条例88/97第8条的免责方义务。此外,获得豁免的自行车制造商可以为客户提供必要的自行车零件的售后服务和保修索赔,而无需支付反倾销税。在这方面,EC法规88/97第14(c)条的上限不适用于豁免方提供的此类零件。因此,欧洲理事会第2001号条例88/97艺术。1、4(1)(a)、8(1)(b)和14(d)已由欧洲委员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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