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三年前,我和牛离婚了。当时牛要求抚养5岁的女儿,以我一般的经济条件,她同意了。最近得知牛和张复婚了。在探望女儿时,女儿表示不喜欢张,不想继续和父亲牛生活在一起。现在,我买了房子,在国有大学谋得了一个教职。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应该说有条件养女儿。所以我要求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但是他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起诉法院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会支持我吗?答:《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经年满8周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3)子女年满8周岁,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能力抚养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你前夫牛某再婚,你女儿不喜欢张某。这些因素是否会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姑且说你有能力有条件抚养你女儿,你女儿也愿意和你一起生活。你可以要求变更你女儿的监护权。你可以继续和牛谈判。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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