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三农 离婚后才知女儿非亲生,是否可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才知女儿非亲生,是否可变更抚养权?

案例简介2007年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女儿黄小某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

案例介绍

2007年,黄和崔登记结婚。2008年3月,女儿黄小谋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在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不和。2013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黄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约定由黄某抚养黄某,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

2015年5月2日,黄某带女儿参加朋友聚会。一个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某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便产生了怀疑。第二天,我带着女儿黄小谋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晓某不是自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是黄晓某的生父。黄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黄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某的抚养权。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医鉴定中心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结论,显示原告黄某与黄某无血缘关系,黄某并非黄某之女。原告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黄某由被告崔某单独抚养,原告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义务是由自然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义务是由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是根据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黄某与黄小某之间不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法定的虚构的血缘关系,故黄某无再次抚养黄小某的义务。换一种说法,黄对他人的女儿没有抚养义务,但黄小某的亲生父亲、母亲才应该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人。法院判决变更黄晓某的抚养权,崔某的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监护权变更案中,原告黄是受害人。当他知道和他一起生活并抚养了他7年的女儿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时,他所遭受的精神打击和摧残是无法形容的。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被告崔某造成的。若黄据此提出赔偿请求,崔某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据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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