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三农 在法庭上说谎后果严重

在法庭上说谎后果严重

案例简介2013年7月,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了借条。后王某以张某夫妇未能还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张某夫妇提供与王某签订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一份,陈述多年以来二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宾馆租…

案例介绍

2013年7月,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借条。后王某以张某夫妇未能偿还借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张夫妇提供了与王某签订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复印件,称多年来,他们将以自己名义登记的酒店出租给王某,酒店的经营收入足以抵付借款及利息。但王辩称,合同处理的是双方400万元的债务,与本案无关。

因王坚称合同中涉及的400万元债务为独立债务,如东法院要求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随后,王提供了张夫妇出具的多张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经张某夫妇质证,法院查明,上述证据为之前借款中已结清并作废的账户。

如如东法院认为,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是事实,但张某夫妇提供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能显示双方协商用酒店经营收入抵还借款本息。王某坚称该合同是张某夫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供了之前交易中已结清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涉嫌虚假诉讼。

随着法院的深入调查,以及张某夫妇进一步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王某为达到长期占有、经营张某夫妇名下的酒店,侵占对方财物的犯罪嫌疑,虚增了债务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本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王在上诉及二审庭审中均承认,因其心情紧张,法律意识淡薄,当庭未如实陈述借款及酒店租金情况,合同中涉及的400万元债务并不存在,并认可扣除酒店营业收入涉及借款本息的事实。

[处理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王开出“罚款”10万元,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撒谎付出了代价。

[案例分析]

南通中院认为,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类型之一。一审法院要求王本人出庭,并明确告知其不得作虚假陈述。如果查实有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将依法进行民事制裁。本案中,王仍未能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王虚假陈述违背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处。经院长决定,对王罚款10万元。(据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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