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公交车司机姚某某驾驶公交车从江西省贵溪市某乡镇开往贵溪市,李某某中途上车。姚某某告知车票价格为5元,李某某去公交投币口投了3元,姚某某让他补上车票价格,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随后李某某走到姚某某身后,用公交车上的票板击打姚某某头部,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行驶不稳。见此情况,姚紧急停车。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投案自首,赔偿了姚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分支,其基本结构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生命财产的安全。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李使用工具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行驶不稳,不仅会对公交车上的乘客造成潜在危险,还会对公共道路、道路上的行人、周边基础设施等造成潜在危险。李某干扰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导致司乘人员和道路行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处于危险之中,为法律所不允许。(据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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