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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机“动手”后果很严重

案例简介公交车司机姚某某驾驶公交车从江西省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中途李某某上车。姚某某告知车票款为5元,李某某往公交车投币箱投了3元,姚某某让其补齐车票款,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吵。随后李某某走到姚某某身后,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击打姚某某的头部…

案例介绍

公交车司机姚某某驾驶公交车从江西省贵溪市某乡镇开往贵溪市,李某某中途上车。姚某某告知车票价格为5元,李某某去公交投币口投了3元,姚某某让他补上车票价格,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随后李某某走到姚某某身后,用公交车上的票板击打姚某某头部,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行驶不稳。见此情况,姚紧急停车。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投案自首,赔偿了姚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分支,其基本结构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生命财产的安全。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李使用工具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行驶不稳,不仅会对公交车上的乘客造成潜在危险,还会对公共道路、道路上的行人、周边基础设施等造成潜在危险。李某干扰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导致司乘人员和道路行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处于危险之中,为法律所不允许。(据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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