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4月6日,吴某酒后驾驶小巴行驶至宁乡省道某地时,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行道树。经抢救无效死亡,骑手欧受伤。
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经法院认定,欧因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欧某认为自己是乘客,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事故责任也由相关部门认定,司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责任。因此,他将吴某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欧某明知属于醉酒驾驶,仍选择乘坐驾驶的车辆。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会放大欧某自身的伤害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相对危险的境地。
同时,法院认为,警方作出的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的结论,是在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客观原因后作出的评价。综合考虑相关间接原因的影响,法院认定欧某对自己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家属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欧损失34500余元。(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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