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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不按规定考勤,违反公司考勤规章制度扣工资

陈小凤等未经员工确认的考勤不能作为单位扣发奖金的依据吴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因我看不惯车间主任的家长式作风,曾数次与其顶撞,致使彼此关系不融洽,其甚至多次扬言让我“等着瞧”。近日,我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发现比以往少了200元,遂找公司…

等待陈晓凤。

员工未确认的考勤不能作为单位扣奖金的依据。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不喜欢车间主任家长式的作风,我和他有过几次矛盾,导致两人不和。他甚至多次威胁要让我“等着瞧”。最近用工资卡查上个月的工资,发现比以前少了200块。问了公司,被告知是因为上个月迟到两次早退两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扣除了我的全勤奖。因为我清楚的记得我根本没有相应的行动,所以我要求公司出具我迟到早退的证据。马上公司给我看了车间的考勤记录,只有车间主任一个人填写,没有包括我自己在内的任何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扣发奖金的依据吗?

读者:曾蓝欣

曾读者:

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扣发奖金的依据。

一方面,公司必须对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正面公司以你迟到早退为由扣考勤奖,减少了你的劳动报酬,而你认为你迟到早退,公司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另一方面,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公司的扣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公司虽然有考勤记录作为依据,但由于只是车间主任做的,特别是没有人见证和确认,所以很大程度上显然是主观武断的。更何况你和车间主任的关系并不融洽,甚至他还一度扬言要让你“等着瞧”,也就是不排除报复的可能,这就决定了记录的情况未必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证据支持,那是毫无疑问的。

吴律师

员工私自采购病死猪肉牟利,老板即使不知道也要承担责任。

吴律师:

我是一家连锁餐厅的老板。一周前,三位顾客因食物腐败发生急性食物中毒,花了4300多元医药费。由于餐厅所有食材的采购都有严格的渠道和安全标准,不存在腐败变质的可能。我坚信问题一定出在内部员工身上。经反复追查,我聘请的店长李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他以权谋私,利用采购食材的便利,撇开指定供应商,擅自从不法商贩处低价收购死猪肉,再高价报销。请问:我可以要求客户直接承担理赔责任吗?

读者:康晓燕

康晓燕读者:

虽然客户的损害是李直接造成的,但面对客户的索赔,你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即由于经营者对其员工负有管理和教育的义务,而顾客的消费活动只是针对经营者,而不是与员工发生直接关系,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必须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商品或服务不合格是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员工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直接责任主体也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员工。所以,你只能是对客户负责的主体。另一方面,从侵权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也就是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即使劳务提供者(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向劳务提供者(雇主)主张权利,劳务提供者(雇主)也不能推卸责任,只能在先行支付赔偿金后向劳务提供者(雇员)追偿。你也不例外。

吴律师

年薪是一年发一次吗?

吴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两年多了。今年1月1日起,公司与我协商,劳动报酬由原来的月薪改为年薪,每年26万元。但是前段时间,我妈被医院查出肺癌,花光了我至今所有的积蓄,公司今年以来也没给我发工资。为解燃眉之急,我正式向公司申请先给我发一部分工资,被拒绝了。公司领导给我的回答是,既然是年薪,年底必须一次性发放。请问:年薪必须一次发放到年底吗?可以提前拿一部分工资吗?

读者:苏明

苏明的读者们:

在回答你问的问题之前,你必须弄清楚年薪是多少。

年薪是一个人工作一年的总收入。一般来说,年薪包括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长期效益奖励、社会保险、员工福利、职务消费等。

年薪是实施激励的基本保障。它是在固定年薪的基础上按月支付,形式上相当于月薪。那么,管理者为什么要拿年薪呢?第一,管理者也是劳动者,所以管理者也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他所拥有的劳动产权中的收益权。实现方式应等同于其他员工的报酬收入;第二,企业的收入只有在一定会计期间结束后才能产生。在此期间,管理者需要基本的生活资料来维持其工作能力,因此他还必须获得每月的报酬收入。第三,每个人都有规避风险的倾向,管理者也不例外。否则,管理者很可能会放弃与所有者的合作,或者降低努力程度。应该以基于薪酬的双目标公平激励模型为基础,综合考虑内部公平、外部公平、经营者预期和企业预期四个因素。因此,这种报酬协议不仅与经营目标有关,而且不受经营目标质量的影响。它与业务目标有关,因为年薪也是基于业务目标的。不受影响是指无论业务目标的执行多么有效,基本的年度道歉都会如期支付。

由此可见,苏先生的公司认为年薪是每年一次性发放,这是一种曲解和误解。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也就是说,无论哪种工资,都必须“按月”发放或者“至少一个月一次”。事实上,按月发放工资的要求并不排斥企业实行年薪制,而是要求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也必须提前发放一部分工资,其余部分可以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

苏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但他的母亲生病在家。至于公司,无论是出于情与理,还是出于法,都应该及时支付部分工资给苏先生。

吴律师

公证处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效吗?

吴律师:

我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最近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里面有一份公证处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我认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应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公证部门怎么处理?请问:在公证处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吗?

读者:死亡是昂贵的。

亲爱的读者们:

《担保法》明确规定:“公证处负责树木、交通工具、企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至于哪个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要看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因为《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此外,《公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经公证机关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处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处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据此,房地产抵押登记也可以由公证部门办理,但前提是当地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目前,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但有些地方政府指定公证处办理。根据最高法院的: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规定登记部门,当事人已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效力。所以建议你去当地政府了解一下,办理涉案房产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是否属于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登记部门。如果是,公证机构作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

吴律师

对方拒绝归还垫付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吴律师:

我在开车的时候,因为操作不当,把一个行人左弄伤了。事故发生后,我在第一时间将左送至医院治疗,并先后支付了2万元医药费,左出具了收据。左治愈后将我和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左全部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左的全部损失,我要求他提前返还医疗款2万元,他拒绝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范

范读者:

左拒不返还预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你卖货,收到的钱多,你把丢失的财物据为己有。不当得利的构成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第二,财产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对方遭受损失;第四,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你支付左某医疗费20000元是基于你驾车将其撞死的侵权法律事实。但保险公司依据生效判决赔付左某全部损失后,左某就失去了继续占用你的预付款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左返还货款2万元。

其实民事侵权案件,一方赔付!预付方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在诉讼期间提出扣款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比如本案中,你在诉讼中主张从左的实际损失中扣除预付款,法院会做出扣除预付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你的判决。那就没那么多麻烦了。

吴律师

丈夫私自为他人担保,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吗?

吴律师:

朱某因业务需要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时,杨某要求我丈夫提供信用担保。我老公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与杨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如果到期朱不还,我老公对该笔借款的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后来由于朱某经营亏损严重,无力支付,杨要求我丈夫承担责任。鉴于我丈夫个人的无奈,杨提出将我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进行补偿。请问:我老公私下担保;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清吗?

读者;徐奉洙

徐奉洙的读者们:

杨无权要求以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一方面,本案所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债务,只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是夫妻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开支而承担的债务,包括衣食住行和教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来源于或源于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关键是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而你丈夫对杨的担保,显然既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了家庭从中受益,更不是为了征得你的同意。另一方面,你不能做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也就是说,保证是当事人表示真实意思,书面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责偿还债务的法律行为。但本案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杨和你丈夫。你既没有参与其中,也没有与杨某签订任何书面担保协议,更没有向杨某表示如果朱某不按时还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你丈夫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自然不应该涉及到合同之外的你。同时,杨同意你丈夫的担保,是因为他认为你丈夫的个人信用属于杨与你丈夫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夫妻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个人信用不能划等号。承认丈夫的信用不等于承认妻子的信用,更不等于承认夫妻信用的必然连带关系。

吴律师

长期拖欠,聚众砸单位财物泄愤,也构成犯罪。

吴律师: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欠邱某等11名员工半年工资15万余元。三天前,邱某再次来到公司讨要工资时,因告知公司暂时只能先垫付一半,余款60天内付清,表示严重不满。他随后纠集全体人员,任意砸损公司基础设施、办公用具、机器设备,造成各种损失9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然后,他丢下一句:“公司不能占便宜。坏了的东西从我们工资里赔偿,剩下的必须在一周内跟我们结清,不然又要闹事了。”扬长而去。请问: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杨思琦

杨思琦的读者们:

邱等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随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行为人通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花招等方式制造事端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一个人因为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矛盾纠纷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行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行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二)多次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中,邱某等人的行为与其具有一致性:一方面,虽然公司确实长期拖欠其工资,但其只能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权,其聚众发泄情绪,借口闹事。损坏任何公司财产明显是挑衅;另一方面,他们造成了9万余元的各种损失,大大超过了2000元的起点,也给公众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无疑属于重案之列。虽然他们已经表示可以用工资补偿损失。但由于赔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他们愿意赔偿损失就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吴律师

小区里的喇叭宣传扰民,业主也不只是“洗耳恭听”

吴律师:

我们是一个社区的主人。由于我们小区位置好,面积大,房子多,入住率高,一些经营者发现商机后,不仅把店铺开进小区,而且为了推销商品,还经常用高音喇叭连续播放广告,日夜叫卖。各种声音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经测试,基本上每天8: 30以后,室外各种噪音达到60-90 db(A),甚至凌晨室内噪音达到40-70db(A)。我们多次要求经营者降低声音,注意时间,但他们不予理睬,理由是只要他们在自己的店里从事经营活动,我们无权干涉。请问:运营商扰民,我们只能“洗耳恭听”吗?

读者;杨瑞华等36人

杨瑞华和其他读者:

你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

一方面,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社区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源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白天为50db(A),夜间为40db(A);关于《结构通信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发射限值》的要求,甲类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房间等)的室内噪声发射限值。)以睡觉为主要目的,夜间应保持安静,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白天为40db(A),夜间为30db(A)。这里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白天”是指6: 00至22: 00期间,“夜晚”是指22: 00至次日6: 00期间。你们小区每天八点半以后,室外各种噪音会达到60-90 dh(A),凌晨以后室内噪音仍然会达到40-70db(A),明显属于噪音,因为超过了上述限值。另一方面,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也已明确:“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要构成包括噪声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因为经营者产生的噪音已经对你造成了污染,他们无权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闫东岳、黄源、程文华、潘、廖、闫美生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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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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