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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婆的关系,和公婆的关系,与婆家相处

吴云+张涛2014年3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判决第三人南昌某公司给付死者熊某妻儿272180元;给付被告死者父母110000元。2006年6月21日,熊俊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1月13日生育了一…

吴云+张涛

2014年3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判决第三人南昌某公司给付死者熊的妻儿272180元;支付被告父母11万元。

2006年6月21日,熊俊与妻子结婚,并于2006年11月13日生下双胞胎儿子。2011年11月1日,熊因交通事故去世。2011年12月23日,熊某的妻子、父母与熊某原服务单位即第三人南昌某公司签订了《熊某交通死亡经济赔偿协议书》,约定丧葬补助金17520元整,一次性支付;二孩养老金,每个孩子按南昌市2010年平均工资2920元的30%发放;一次性死亡补助金382180元,一次性发放;另给熊父母精神补助2万元。因熊某的妻子与父母长期无法就382180元死亡补助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仍存入某公司账户。为此,熊某的妻子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熊某的父母共同分担熊某的死亡补助金。

熊的父母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和三个孩子,包括熊。他父亲每月退休工资2000多元;他妈每个月退休工资1000多。

在法庭上,熊某的妻子和儿子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丈夫熊某因车祸去世,顿时全家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在亲友的全力协助和熊某工作单位的同情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代表全体家属与熊某工作单位就熊某交通事故死亡经济赔偿达成协议,明确了相关死亡赔偿事宜。目前,原告与被告因房产、遗产、两个双胞胎儿子的抚养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相关补偿款仍存在公司单位账户,至今未领取和分割。为了消除媳妇和公公婆婆的财产分歧,原告和被告一起参加了各种调解,包括上jtv的“黄金调解”节目,然后委托律师进行非诉讼调解,但双方因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照顾原告孤儿寡母的基础上,依法分割熊死亡的死亡补助金382180元;判决称,第三人应当根据本案生效判决的内容,将上述分割后的款项据实支付给原、被告。

被告熊某的父母辩称,我们是死者熊某的父母,有权分割死亡补助金382180元。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减少和丧失生活资源的补偿。其分配方式原则上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我们,死者熊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有权利分配更多的赔偿金。我们都六十多岁了,缺乏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有特殊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我们身患重病,无法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高额的医药费让我们捉襟见肘,后续的医药费、生活费都要靠这个补偿;二雄去世前,我们帮儿子儿媳照顾了一个孙子五年。我们从来没有收过任何相关的费用,我们的儿子儿媳也从来没有为他们的养育付出过一分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父母在世且有能力的,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所以我们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我们是死者熊的家属。熊有抚养义务,应提前扣除熊的抚养份额。

第三人某公司辩称,死者熊某的死亡赔偿金在其单位账户内,共计382180元。单位只承担保管责任。当原告和被告都在场并签字时,我们单位将根据他们的收入支付这笔钱。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被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熊某交通死亡经济赔偿协议书》,是原、被告、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原、被告作为死者熊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对该382180元进行分配;庭审中,第三人南昌某公司认可上述382180元仍存入其单位账户,并表示将按生效法律支付原告和被告应得的份额,法院予以准许。

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其分配应根据与死者的关系、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人的生活状况,在死者近亲属间合理分配。被告虽年老多病,但有固定的养老收入,就医有医保,有一定比例的报销,另有一儿一女负有赡养义务。熊这次死于交通事故,导致家庭残疾。与被告相比,与熊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即本案中的三名原告,应该受到的影响最大。考虑到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及其对死亡抚恤金的依赖程度,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应适当照顾原告。法院认为,死亡补助金382180元,三元起诉状272180元,二被告11万元。第二被告辩称,其帮助熊照顾儿子五年,所产生的抚养费应扣除382180元。对此,法院认为,第二被告照顾孙子产生的抚养费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对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全家预期收入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因被害人死亡而导致被害人近亲属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远近合理分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熊某此次系交通事故死亡。与被告相比,与熊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应受影响最大,故在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中应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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