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怎样拿回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的抚养权在他爸爸哪里能要回来吗)

怎样拿回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的抚养权在他爸爸哪里能要回来吗)

周秋元胡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4月份生育女儿汪楠。2012年6月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后离婚。 离婚时,胡某因经济条件与居住环境等因素,不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不得不将女儿的抚养权让给汪某,并一次性付给女儿生…

胡和王原本是夫妻,2011年4月生下女儿王楠。2012年6月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时,胡因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原因,无法为女儿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他只好把女儿的抚养权给了王,并一次性付给她4.5万元生活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后因两人在女儿探视、抚养期间发生纠纷,胡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诉至法院。

告知2012年6月底原、被告调解离婚后,被告未履行口头约定,剥夺了自己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不忍思念女儿,于2012年7月18日将女儿从被告母亲家中接回原告家中居住。被告在多次要求原告归还女儿的情况下,报警并到原告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要求转移女儿户口并接回,但未向相关人员提及女儿的生活状况。自2012年7月18日起,女儿与原告在一起,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现在女儿不满两岁,原告和女儿深爱着。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因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原因,原告不得不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给被告。鉴于被告的行为和被告的工作类型,原告决定重新考虑女儿的抚养权。以原告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和对女儿的感情,完全有资格、有能力抚养女儿,故请求法院判令:1。她女儿的监护权属于原告;2.被告返还原告前支付的45000元抚养费;3.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原告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原告离婚后探望女儿一次,就把她接回了娘家。到目前为止,被告不被允许见她的女儿。被告多次向原告居委会、派出所求助,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被告于2012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对女儿的羁押。从生活环境和经济状况来看,被告远优于原告,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和以后的良好教育。原告没有自己的固定住所,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无法为女儿提供舒适、优越、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我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该由谁抚养,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条件和孩子的成长环境来确定。离婚时,原告考虑到自己无法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同意仅一岁两个月的女儿由被告抚养。现女儿已满两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地位和生活环境比以前更好,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双方因哺乳期后抚养子女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胡离婚时,因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不佳,主动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由父亲王抚养;现在女儿长大了,已经两岁,胡以母女情深为由,争着要女儿的抚养权。但实质上,胡的经济条件和居住环境并未得到改善,故胡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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