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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条,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条,未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现实中,许多明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却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要求获得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现实中,很多明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同意背签相当于放弃了两倍的工资。

[案例]罗红于2013年1月2日入职某公司。尽管他们就职位、责任、工资、期限等达成了一致。,并且已经按部就班地做了,直到2013年10月3日,公司才提出与罗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倒推至2013年1月2日。罗红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罗红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月2日至10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拒绝。然而,法院判决驳回了罗红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上述规定,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提出退签劳动合同时,罗红明知对自己不利,也没有提出异议。客观上,公司没有采取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认可了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认可了反签期间劳动合同的存在,认可了罗红放弃了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

不完整的条款不等于双重要求。

【案例】2013年10月1日,魏平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由于魏平在公司成立不久,没有签订合同的经验,急于得到工作,所以对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没有明确约定。此后,公司给魏平发了2300/月的工资。但魏萍认为工资太低,于2014年4月2日辞职。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四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法院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应认定为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点评]魏平的请求不能成立。的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但该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虽然属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但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救,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逾期请求等于“过期作废”

【案例】Yamy于2012年5月12日入职某公司,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0日,国盈提出一个月后离开公司去找另一份工作。一个月后,Yamy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2月底,时隔一年,Yamy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公司补足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公司拒绝,Yamy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判令公司承担责任。被拒绝后,Yamy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点评] Yamy已经失去了双倍工资差的权利。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即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国盈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2013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底已逾一年,故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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