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国军数量急剧增加。从1941年到1944年,国军需要补充的士兵从425万人增加到681万人,军粮的发放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抗战初期,粮食问题并不严重。1938年10月,广州、武汉失守,交通受阻,后方粮价大幅上涨。如果1930-1936年的粮价是100,那么1937年12月是127,1940年6月是424。由于粮价过高,军粮不易购买,国民政府于1941年设立粮食部,在四川等21个省实行“土地税征收”。农民把他们的钱换成了谷物。
1941年,粮食部给各省定的田赋数额为2293.8万石米(1石米=50公斤),其中四川的定额最大,占四分之一。到1942年10月,已有21个省收粮,相当于2345.9万石大米,超过了定额。
除了“征收”土地税,国民政府还为各省设定了“征用”金额。所谓征用,叫做收购,但农民无权选择卖不卖,也不能讨价还价。政府制定的收购价通常只有市场价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即便如此,在发放时,政府也只是给一部分法币,其余的发放“粮食银行券”。两年后,每年可以用粮食银行券面值的五分之一缴纳土地税。
在收购过程中,政府大量使用法币,会刺激物价,官方粮食价格过低,农民不满。因此,从1943年开始,政府将征购改为借贷,并全部发放“粮库券”。
政府对田赋实行“三征”(征、购、贷),基本满足了战时需要。据统计,抗战期间共征收市政粮2.6亿,其中60%用于军粮,20%作为公务员的廉价米,20%发放给师生和贫困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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