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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点式安全带安装(儿童座椅五点式安全带)

应朝阳各类车型应装置安全带的座椅范围乘用车、旅居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1. 所有乘用车、旅居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注:前排乘员座椅是指“最前H点”位于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下同。2…

刘彼得

所有类型的车辆都应配备安全带的座位范围。

乘用车和大篷车(小型和微型乘用车)应配备安全带。

1.所有乘用车和大篷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客座椅;

注:前排乘客座椅是指“最前H点”位于通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该横截面前方的座椅,下同。

2.自2005年8月1日起交付的座位数小于或等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位;

注:出厂日期是指国产车辆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签发日期,下同。

3.2006年2月1日起交付的5座以上乘用车所有座椅。但是,对于201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乘用车,第三排及第三排之后的折叠座椅可以不配备汽车安全带;

4.2012年9月1日生产的所有房车座椅。

注:要求201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大篷车参考乘用车。

客车(大中型客车)应配备安全带。

1.所有中型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客座椅;

2.(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通过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所有座位;

3.自1998年7月1日起生产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指用于道路客运或旅游客运且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运客车,包括未投入运营前已用于道路客运或旅游客运的客运客车,下同)的驾驶员座椅和前排无座椅或护栏的座椅;

4.2005年8月1日起制造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其座椅与前方同方向座椅的距离大于1000毫米,且在座椅座垫前方沿座椅纵向不超过600毫米的范围内没有护栏或者其他能够起到保护作用的物体;

5.自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无乘客站立区客车的所有座位(指用于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公共交通的无乘客站立区的座位客车,包括用于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公共交通后转为非营运的座位客车,下同);

6.自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无乘客站立区客车以外的其他大型客车(包括所有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席和前排座椅;

7.自2018年1月1日起制造且不提供乘客站立区的所有乘用车座椅;

注:根据GB 14166乘客站立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ⅲ类和B类M2和M3车辆(即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所有座椅,折叠式座椅和仅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

8.专用校车的所有座椅,2012年9月1日前制造并符合GB 24407的座椅除外,但按照该标准生产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看护人员的座椅可以例外。

注:根据GB 14166《学生校车》,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ⅲ类、B类M2、M3车辆(即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所有座椅,折叠式座椅和仅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

货车、特种作业车辆应配备座椅范围内的汽车安全带。

1.1998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最高设计速度大于100km/h的货车(含牵引车)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

2.2012年9月1日起交付的货车(低速车除外)和专用汽车的驾驶席和副驾驶席;

注:201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特种作业车辆需要参考卡车。

3.2018年1月1日起交付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专用汽车的所有座椅。

哪些座椅应该配备三点式(或全吊带)汽车安全带?

1.2012年9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的驾驶席和副驾驶席(有乘客站立区的货车和客车前排副驾驶席中间位置除外);

2.自2012年9月1日起制造的所有乘用车座椅,第二排后中间位置的座椅除外;

3.自2012年9月1日起制造的乘用车位于踏车区的乘务座位上;

4.自2018年1月1日起制造的乘用车的所有乘客座椅(为设计和制造中带有行动不便乘客设施的乘用车提供的后向座椅除外);

5.自2018年1月1日起制造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所有汽车(乘用车除外)的外侧座椅,以及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客座椅。

汽车座椅应配备汽车安全带的标准和文件规定。

1.1992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者根据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1993年6月30日前安装新的或在用的20人以下或长度小于6米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和微型汽车)。该通知是我国首次对汽车安全带的配置提出要求。

1997年4月9日发布并于19 9 8年1月1日实施的GB 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小于等于20座(含驾驶座,下同)或长度小于等于6m的乘用车和最大设计速度大于100km/h的货车、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配备汽车安全带;长途汽车、旅游车的驾驶座和前面无座椅、无护栏的座位应配备汽车安全带;卧铺每个铺位都要配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最大设计速度100km/h以上的货车、牵引车前排座椅必须配备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驾驶人座椅,前排无座椅、无护栏的座椅应配备汽车安全带。自标准发布后第13个月起(1998年4月9日,具体操作取整确定为1998年7月1日),新生产车辆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汽车安全带的配置提出要求;与1992年公安部公告相比,扩大了要求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对部分货车、客车驾驶座提出了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同时提出了每个卧铺都要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的要求。

3.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且座位数不超过20个(含驾驶座,下同)或客车长度不超过6 m,最高设计时速不小于100km。长途汽车、旅游车的驾驶座,前面无座的座位和前面有护栏不能起到必要保护作用的座位,应配备汽车安全带。当座椅之间(同方向)的距离大于1000 mm,且沿座椅纵向在座垫前方没有护栏或其他能起到保护作用的物体时,也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卧铺每个铺位都要配两点式汽车安全带。”其中,乘用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可折叠座椅除外)应配备汽车安全带的要求。本要求将在标准发布后的第13个月(2005年7月12日和2005年8月1日具体操作)和第19个月(2006年1月12日)开始在新制造的5座以下乘用车上实施。 具体操作)当客车与客车(同方向)的座椅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方沿座椅纵向没有护栏或其他能起到保护作用的物体时,还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要求。 从标准发布后的第13个月(2005年8月1日)起,新的生产车辆将开始实施。与GB 7258—1997相比,主要规定了乘用车所有座椅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但考虑到重庆长安、柳州五菱等跨型乘用车的实际情况,规定乘用车第三排及第三排后座椅可以不配备汽车安全带。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并于2007年9月1日实施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号修正案规定,“专用校车的每个儿童座椅应当配备安全带。”这是规范和加强学生乘车安全的新规定。随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辖的国家标准《特殊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09)提出了类似的要求“每个小学生座椅应配备安全带”。2012年5月1日实施的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规定:“驾驶座应当配备三点式安全带;护理员座位应配备安全带;每个儿童和学生座椅应配备符合GB14166要求的两点式安全带。"

5.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京交通发〔2012〕11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联系客车生产企业对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进行安装改造。对于进入运输市场的新客运车辆,必须安装所有安全带。公安部门要严格检查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继1992年公安部公告后,我国再次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对在用车配备汽车安全带提出要求。

6.2012年5月11日发布、2012年9月1日实施的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道路客车、旅游车、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以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应当配备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带乘客站立区的货车和客车前排乘客座椅的中间位置除外)、乘客踩踏区的乘用车乘员座椅以及除第二排和第二排后的中间位置座椅以外的乘用车所有座椅均应配备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学生座位(椅)和每一个卧铺车厢应当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乘用车应当安装提醒装置,供驾驶员佩戴汽车安全带。当驾驶员未按要求系好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听觉信号发出警报。”其中,乘用车应当安装提醒驾驶人佩戴汽车安全带的装置。标准实施后第13个月(2013年9月1日)起,实施5座及以下新型乘用车,标准实施后第19个月(2014年3月1日)起,实施5座以上新型乘用车。与GB 7258—2004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扩大了需要配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例如,营运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所有座椅应配备汽车安全带;二是首次提出部分座椅应配备的汽车安全带的类型要求。比如,明确所有驾驶员安全带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第三,首次规定乘用车应安装驾驶员系安全带提醒装置。

7.2013年5月7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的GB 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规定:“折叠式座椅(根据GB 14167—2013,折叠式座椅是指偶尔使用的备用座椅,通常是折叠的)和仅在车辆静止时使用的座椅除外。M类和N类车辆(GB/T 15089-2001中规定的I类、II类和A类M2和M3车辆除外)应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安装在每个座位上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类型应符合附录N的规定[不能使用无锁卷收器(3.14.1)和手动卷收器(3.14.2)。”GB 14166—2013是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技术标准首次规定了对安全带的要求(专用校车标准GB 24407除外)。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车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在产车辆实施。与GB 7258—2012和GB 14166—2013相比,GB 7258—2012只规定了装备要求,而GB 14166—2013侧重于汽车安全带的性能要求,公交车安全带的装备不涉及车辆的使用性质。

8.2017年9月29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的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客车、大篷车、厢式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特种作业车辆的所有座椅,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应当配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员座椅、所有乘用车乘客座椅(除设计和制造中带有行动障碍设施的乘用车后向座椅)、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前排外侧乘客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均应配备三点式(或全束式)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学生座位(椅)和每一个卧铺车厢应当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提醒装置,供驾驶员系汽车安全带。当驾驶员未按要求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听觉信号发出报警;装有担架的客车和救护车,在设计和制造时为行动不便的乘客(如轮椅乘员)配备设施的,应配备安全带或其他能有效固定轮椅和担架的约束装置。”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当安装提醒装置,供驾驶人佩戴汽车安全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除乘用车以外的新车。与GB 7258—2012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调整了应配备汽车安全带的汽车座椅范围和应配备三点式(或全吊带)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扩大了应配备驾驶员佩戴汽车安全带提醒装置的汽车车型数量。对于在设计和制造上有行动不便乘客(如坐轮椅者)的装有担架的客车、救护车等特殊类型客车,“应装有能有效固定轮椅和担架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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