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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转变思路 变“管理者”为“服务者”2017年年初,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乱象进行了调研,93.55%的群众认为,交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货车行车秩序乱的问题。从2014年至2016年的事故情况看,80%…

转变思维,把“管理者”变成“服务者”

2017年初,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乱象进行了调查。93.55%的群众认为交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货车行驶混乱的问题。从2014年到2016年的事故来看,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80%以上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大事故中,65.8%涉及卡车,66.7%死亡。这说明事故预防的重点在高速公路,关键在货车。山西交警总队综合考虑群众意见、事故防范、货车流向、路况、污染防治、联合治超等因素,决定通过狠抓大中型货车“右行通行”,规范货运秩序,减少速差和冲突点,最终推动全省公路交通秩序整体好转。

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面推进。

2017年7月,山西省政府专门下发通知,首次以政府通知的形式,明确货车“右侧通行”,为交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为落实政府通告,山西交警总队确定了交通部门安装的货车“靠右行驶”标志,规范车道分界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货车交通秩序,保障货车有序通行。此外,山西交管部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记者随警直播曝光货车“不靠权”典型案例,邀请国内相关领域专家讲解整治行动,并让货车司机各抒己见,逐步形成媒体倡导、企业参与、学术研讨、公众引导、人人行动的道路交通秩序宣传新局面。

从“点”延伸到“线”,实现“线”保护“点”

山西交管部门围绕重点向外延伸。一是线上“右”引导,以5公里为单位,通过设置货车“右行”交通禁令组合标志,完善标线,渠化、划分车道,引导货车靠右通行;第二点是“动静”衔接,以路口、村口、厂矿等关键节点为重点,充分调动公路巡逻中队、农村执法小分队和农村“两员”的力量,依托公路安全防控体系,通过卡口视频抓拍、无人机和警车现场巡逻等前端打击方式,确保打击手段的动静衔接。这种方法成功地将18100公里的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和重点区域连接起来,有效地疏导了交通流,保证了货车“右倾”习惯的培养,降低了事故率。此外,山西交管部门还探索实施了“A+X”治理模式。“A”是以中重型货车“靠右通行”为核心的全省共同目标,“X”是交警支队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整治行动。正是在这种上下联动、全省共治的氛围下,从“点”到“线”的努力,最终达到了“线”护“点”的效果,促进了服务方式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变。交警支队还探索了地方管理模式,如晋中的“七贤模式”,吕梁的“大交通”“大循环”,高速交警的“渠化交通分离”“强制右行”。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突破,不断探索创新。

经过两年多的治理,山西省货车靠右行驶的规则已经确立,习惯正在形成,道路交通安全整体状况也在改善,通行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感、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高。从暗访的效果来看,货车靠右行驶,从一开始的不到30%,到重点路段超过90%,普通路段超过80%;问卷调查显示,2017年,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货车能够自觉靠右行驶。2018年,这一数字已经超过70%;从通行效率来看,通行能力提高了12%以上;从事故情况看,201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85人,重大事故起数连续两年保持近20年最低水平。其中,货车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50%,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1%。2018年9月,国务院督查组对山西省进行暗访时,对山西省货车行驶秩序给予了充分肯定。

山西24项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全力防范和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

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针对农村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完善安全设施,逐步实现城乡道路交通一体化发展。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责任。通过政府、市场等机制,建立专兼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两站两员”(即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辅导员)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多种形式规范客运企业。

严格落实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完善现场联合督办、统筹协调查处、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对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分级追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的,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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