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汽车 保险和工伤赔偿能双重赔付吗(工伤保险民事赔偿了可以再获得工伤补偿)

保险和工伤赔偿能双重赔付吗(工伤保险民事赔偿了可以再获得工伤补偿)

王立军“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是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愿望。然而事与愿违,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有很多事故正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根据交通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王立军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心愿。然而事与愿违,随着中国汽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在增加,很多事故都发生在上下班的路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根据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到第三方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吗?

案例介绍

2017年10月12日14时20分许,郑某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的汽车相撞,郑某受伤死亡。交通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无责任。之后,郑的家属与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死者郑家属共计43万元。

2018年1月5日,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郑某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某市社保局经审查,认定郑工伤死亡丧葬费212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共计598090元。因已支付43万元,故仅补足差额,支付郑家属168090元。郑某家属不服某市社保局批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只支付差额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社保局全额支付工伤保险金额。郑灿家属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在性质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赔偿主体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受到伤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害受到人身伤害,构成工伤,侵害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同或替代。就本案而言,郑因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死亡构成工伤。虽然民事侵权行为得到了赔偿,但民事侵权赔偿不能代替郑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免除某市社保局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综上所述,郑家属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实行双倍赔偿原则。故郑家属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权利竞合如何处理?

第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外出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在性质和内容上是一样的,本质上是一样的费用。如果重复支付,劳动者的收益将远远超过自己应得的收益,这就违背了盈亏原则。因此,对于这种权利竞合,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减免。

第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鉴定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相同。虽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性质和内容相同。但这些项目费用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中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并不相同,仅其中一项就可能导致金额不同。办理工伤保险案件的第一原则是首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盈亏相抵原则。因此,如果两类案由确定的费用数额不同,在计算标准上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向第三人主张并实现了上述民事赔偿权利的,工伤保险待遇只需要补足不足部分的费用即可。

三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赔偿,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遗属待遇等赔偿合并计算。

第四,第三人侵权赔偿中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在名称、性质、内容上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项目不同,不纳入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不需要考虑这些费用所涉及的权利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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