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有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谁担责(有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杨学友2006年11月初,刘女士原所在国企改制,双方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的协议。2007年3月,刘女士被某餐饮服务公司聘用为保洁员。2010年3月,双方第二次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刘女士的月工资为1700元。2014年4月7日早上7…

杨学友

2006年11月初,刘女士原国企改制,双方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2007年3月,刘女士被一家餐饮服务公司聘为保洁员。2010年3月,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刘女士月工资为1700元。2014年4月7日上午7点40分,刘女士在打扫公司男卫生间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司主动与刘女士的丈夫冯先生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刘女士死亡赔偿金9万元,冯先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三个月后,冯先生咨询法律后得到的答复是,即使刘女士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使再就业单位未缴纳包括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也不影响刘女士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她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冯先生找到一家餐饮服务公司,要求按照工伤待遇增加赔偿,被公司拒绝。2014年7月2日,冯先生向当地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7月29日迅速作出工伤认定:刘女士在上述时间、地点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12日,冯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餐饮服务公司支付急救费、医疗费2609元、丧葬补助金23155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01180元。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冯先生的仲裁请求后,餐饮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女士系某国企退休职工,退休期间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是法律不禁止的,原告也应该为刘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未给刘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刘女士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鉴定协议时,被告尚未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对刘女士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很可能存在不理解,协议中约定的9万元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餐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待岗的下岗职工, 以及因企业经营原因停产长假的职工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经验不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变更或者撤销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金只有9万元,但按照工伤死亡的待遇标准,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高达40万元。补偿协议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因此,冯先生有权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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