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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即时辞退和预告辞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即时辞退和预告辞退,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

潘家永等员工已交辞呈 单位决定解聘也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吴律师:我结婚后,为解决与丈夫的两地分居问题,而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公司基于担心被我“炒鱿鱼”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于一周后突然在公告栏内发布了解除与我的…

潘等

对已经提交辞呈的员工做出的辞退决定,也可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我结婚后,为了解决我和老公两地分居的问题,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表示30天后离职。因为公司担心我“被辞退”会对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一周后突然在公告栏发布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办理相关交接手续,3天内离开公司,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于是,很多不明真相的员工对我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猜测,其中恶意的猜测占了绝大多数。请问: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读者:杨读者: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前者是指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者指的是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显然,无论是过错解除还是无过错解除,劳动者提前辞职都没有被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并赋予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提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你已经提交书面申请表示30天后离职,公司为了所谓的“面子”,不顾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事实,做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疑是违法的。自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吴律师

司机忘记踩手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吴律师:

有一天,我把自己的车开回家,停在大院里有一定坡度的停车位上。我下车从车后经过时,因为忘记拉手刹,车向后滑,我被碾压受伤。交警部门确认我对事故负全责。住院一个多月,造成各种损失13万左右。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重责任险,所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说我是司机,不是车下“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重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所以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尹娇

尹娇读者: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根据规定,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不包括车辆人员、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是车外的“第三者”。

机动车是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放在机动车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都是特定时间空下的临时身份。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人,应以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他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为标准。如果他在车上,他应该是车下的第三者。第三者和车上人的身份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在特定时间随着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这种情况下,作为事故发生前的司机,你应该属于车里的人。但是,事故发生时,你已经不再操作和控制车辆的行驶,而是在车外,你的身份已经从驾驶员变成了车外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该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商业三重责任险合同,对你下车后受到的伤害进行理赔。

吴律师

交通事故没有报警,社保部门可以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吗?

吴律师:

四个月前,我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感觉只是一点皮外伤,所以没有报警。没想到,不适的症状慢慢让我觉得没那么简单。医院治疗后,问题真的很严重。最近我曾经拿着《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现场7名证人的证言,向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但被劳动保障部门以没有及时报警、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请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李玲荣

李玲蓉读者:

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错误的。

一方面,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实际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文件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他们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向警方报案,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相应的,在你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不应该把你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权以程序性待遇代替实体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鉴定和诊断争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职工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一个程序的备案,并不意味着已经认定为工伤。是否构成工伤,要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结果,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实质性判断。本案中,鉴于你没有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不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调查核实查明真相,这就决定了其不应该推卸做出实质性处理的法律义务。

吴律师

再婚老年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吴律师:

我和妻子王再婚了。婚前我们约定“我把工资存起来,王负责我的生活需要”。婚后我把王照顾得很好,他几个在外地打工的孩子都有了下一代。我也是专程来帮忙的,夫妻感情很融洽。结婚三年,双方共有财产9万元。而这些钱,是王的工资在支付了生活费之后剩下的。他还保证这钱是我的一半。但对于这个承诺,王在看了一篇关于老人再婚的文章后改变了看法,认为文章中描述的主人公做得比我好太多了。从此他开始吹胡子瞪眼的看着我,说那九万块钱他不给我。我对王的做法很不满意,认为仅凭一篇文章很难让公众相信我是好是坏。而且这9万块不是我的工资,应该算是婚后共同财产。请问:这9万元应该怎么分配?

读者:甄

钟平的读者们:

你与王的财产协议无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你和王约定“你的工资存起来,你的生活需要由王出”。无论协议是否书面,条款本身内容不明确,协议无效。

况且你现在也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9万元存款。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离婚。如果没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原因,一般不存在婚内财产分割问题。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

如果你现在与王离婚,分割财产时你们对财产的约定无效,所以你的工资收入和王的9万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由双方平分。离婚时,如果你的生活有困难,王有义务给你适当的经济帮助。

吴律师

主动离开工伤岗位的劳动者,也应享受就业补贴。

吴律师:

某员工因工伤腿部骨折,公司支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治疗结束时鉴定为九级伤残,由社保机构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永久伤残,员工在原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现提出辞职,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已经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痊愈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对其工作无实质性影响。企业愿意继续聘用他,但他不愿意继续工作。企业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读者:李前进

李前进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所以员工辞职完全符合这个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这两项福利。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首先,应该肯定9级伤残对劳动就业有一定影响。其次,客观上,法律很难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良好舒适的治疗,是受伤劳动者真的不想做,还是用人单位的治疗环境不能让受伤劳动者做,甚至是用人单位想尽办法“挤兑”受伤劳动者?你只能给员工选择权,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吴律师

旅行社是否应对自身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

吴律师:

最近的一个星期天,我妈妈(63岁)带着我儿子(7岁)报名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在参加其中一个以恐龙为主题的展览游乐项目时,由于各种“恐龙”发出的响亮而刺激的模拟声音,妈妈心脏病发作。幸运的是,她被导游送往医院急救。经过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也没有后遗症,但是花了一万多元的医药费。

我们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用,但旅行社认为这是游客自己造成的损害,旅行社没有赔偿责任。旅行社还强调,导游在“恐龙主题展游乐项目”前已告知并向游客强调,胆小的人,尤其是患有心脏病的人,不要参加这项旅游活动。旅行社还提供了导游通知的录音(但不是很清楚,听得出来现场很吵),并表示还可以提供游客的证明,称其中三人在听到导游通知后主动退出了游览项目。我妈说,导游在“恐龙主题展览游乐项目”之前就跟游客说过话,但因为现场声音嘈杂,没听清楚。就这样,我妈带着我儿子参加了这个项目,结果却损坏了。请问:像我妈妈这种情况,旅行社是否应该对她在旅游过程中的健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方向明

方向明的读者们:

从您信中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旅行社对您母亲在旅游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主要责任仍应由您母亲本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未按照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和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为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照上述规定,旅行社虽有通知,但通知并不充分,主要是现场嘈杂,有老年游客。导游要预料到,有些游客,尤其是老年游客,可能听不清楚;即旅行社不要求游客,尤其是老年游客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如果可以要求老年游客提供健康信息,如果游客做到了,导游可以根据其情况有效告知游客。旅游者不提供的,旅行社免除特别告知义务。旅行社在履行义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旅游者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站在游客的角度,我也听到了导游的建议。虽然听到的不够全面清晰,应该谨慎询问,但是游客没有理会。这是造成损害的主要方面和主要原因。

你可以和旅行社协商解决损坏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你妈妈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判决。

吴律师

谎称销售“抢红包神器”软件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吴律师:

业余时间经常在微信群里和群友玩红包接龙游戏。但是因为运气太臭,经常因为抢的最少而要发红包,最后输的一塌糊涂。所以我被大家戏称为“臭女人”。一个月前,偶然认识了一个网友林,自称可以提供“抢红包神器”软件。一旦安装在手机上,不仅可以自动抢红包,还可以通过自动筛选,每次都能抢到最好的。见他说的神乎其神,为了改变我那群朋友的印象,我立即按照林的要求支付了1000元的购买费用。但林某并未按约定提供“抢红包神器”软件。经过打听,得知还有19个人和我有同样的经历,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但面对我的退款要求,林置之不理。请问: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张丽华

张丽华读者:

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林利用了包括你在内的一些人,尽量不要错过红包,抢到大红包。他以索要购买费用为借口,提供“抢红包神器”的软件,本质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买家的购买款。另一方面,林犯了欺诈罪。诈骗罪中“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林暗下决心,可以提供“抢红包神器”这个软件,保证自己不仅能自动抢到红包,而且每次都能抢到最好的事实,隐瞒没有这个软件的真相,让你误以为“抢红包神器”这个软件确实存在,能达到你想要的目的,并主动向其交钱,显然是符合的。

另一方面,林已经超过了“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追究起点。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罪,即只有被骗取的财物数额大于数额,才构成犯罪。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鉴于包括你在内至少有20人被骗,即涉案金额高达2万元,林罪有应得。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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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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