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湾
林于2017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职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结束时工资为4000元/月。2017年6月14日,网络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林某发出辞退通知书。驳回理由为:林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的“未婚”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两表中数据真实性的约定条款。当天,林在辞退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外,林某于2017年4月23日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确认怀孕。2017年6月9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接受超声检查。检查表明,子宫内妊娠约13+周(胎儿是活的)。林某诉称,其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5月27日向网络公司告知了自己怀孕的情况。林认为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驳回了林的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林3500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女职工婚后生育的,依法享有产假、孕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权利。2019年2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招聘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除外)或者优先考虑性别,不得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构成、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的虚假说明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欺诈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但对于与工作无关的问题,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拒绝解释。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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