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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涉及GB 7258-2017新要求的主要违规情形

马明月 周文辉摘 要: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环节上报大量的嫌疑违规机动车信息,其中部分违规信息还涉及了GB 7258-20…

马岳明周文慧

摘要:自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新机动车注册登记中上报了大量涉嫌违法机动车的信息,其中部分信息还涉及GB 7258-2017的新要求。为进一步了解GB 7258-2017的实施情况,基于上报的违规信息,进行了审核分析,总结出涉及GB 7258-2017新条文的11类重大违规行为。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机动车辆管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与GB 7258-2012相比,GB 7258-2017对大中型客车、重型和中型货车、汽车列车和危险品运输车的安全性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新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发现一系列新出厂车辆违反GB 7258-2017新规定,反映出标准执行仍不到位。为了更好地推动GB 7258-2017的实施,加强相关车辆的管理,本文列举了2018年新车注册中发现的11种不符合GB 7258-2017新法规的违规行为。

1概述

2018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新机动车注册登记中,通过“机动车违法产品报告系统”审核上报了大量涉嫌违法的机动车信息。基于以上数据的整理分析,最终得到不符合GB 7258-2017新要求的253条,其中货车251条,大中型客车2条,其他类别未发现。考虑到卡车产品不符合GB 7258-2017新要求的情况最为严重,本文将重点分析卡车产品的违规行为,并给出卡车产品的主要违规行为、判定条款和典型案例。

2对卡车产品违规行为的分析

根据对GB 7258-2017新要求相关货车产品违规信息的分析,得出以下11种主要违规类型:

(1)吊顶电杆不符合规定;

(2)集装箱或常压罐两侧未刻车辆识别代码;

(3)未配备防溅系统;

(4)未配备自动制动间隙调整装置;

(5)货舱(货箱)有加高结构和装置;

(6)未配备反光背心的;

(7)未配备至少2个停车楔;

(8)行驶状态下不保证广告屏(箱)关闭;

(9)驾驶区前排座椅不规范;

(十)车体两侧未喷涂或者粘贴冷藏车字样的;

(11)无金属罐产品标志。

违规的统计分析如图1所示。不符合规定的吊顶电杆、集装箱或常压罐两侧未刻车辆识别代码等违规问题突出,分别占GB 7258-2017新要求相关信息总量的29%和27%。违规相对较多,如未配备防溅系统、未配备自动制动间隙调整装置、集装箱(货柜)内配备加高装置等,其他违规数量相对较少。

3货车类产品违规情形判定条款及典型案例判断卡车产品违规的3个术语和典型案例

3.1吊顶电杆不符合规定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 11.3.6的规定,“仓门式货车装载部分应采用罐笼或栅栏结构。载货部分顶部应安装与侧栏固定且不可拆卸调整的天花板杆;天花板之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毫米。”

典型案例:图2和图3为两种典型涉及顶棚杆的违规情形,图2所示的仓栅式载货车辆,其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达1000mm,远远超过500mm的最大值,图3所示的仓栅式载货车辆,其顶棚杆的一端未固定在货箱上。典型案例:图2和图3显示了两个典型的涉及屋顶电线杆的违规行为。图2所示仓储式卡车的车顶柱之间的纵向距离为1000毫米,远远超过最大值500毫米。图3所示的仓储式卡车的车顶柱的一端没有固定在货箱上。

3.2车辆识别代码没有刻在集装箱或常压罐的两侧。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 4.1.8的规定:“除按4.1.2、4.1.3、4.1.5标注车辆识别代码外,货车总质量12000kg以上,货车总质量10000kg以上。刻好的车辆识别码应位于集装箱(常压罐)的左右两侧或前端,且便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的规定;而如果集装箱(常压罐)左右两侧与集装箱(常压罐)正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如果集装箱(常压罐)左右两侧相连,则应尽可能靠近集装箱(常压罐)正面。”本条款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制造的车辆。

典型案例:图4和图5都是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涉及货箱或常压罐体未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典型违规情形。典型案例:图4、图5是新车注册过程中发现的集装箱、常压罐上未刻车辆识别代码的典型违法行为。

3.3未配备防溅系统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中11.10.1的规定:“乘用车应当安装车轮护板,总质量7500kg以上的载货汽车、改装载货汽车底盘的特种作业车辆和总质量3500kg以上的挂车应当安装防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车轮应当全部安装挡泥板。”

典型案例:图6所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质量为18000kg,车轮处未装备符合要求的防飞溅系统。典型案例:图6所示的特殊结构的重型卡车,总质量为18000kg,没有安装车轮防溅系统。

3.4未配备自动制动间隙调整装置。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中7.2.7的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载货汽车和特种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载货汽车和特种作业车除外)、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半挂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当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典型案例:图7所示重型普通半挂车,总质量为40000kg,未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典型案例:图7所示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总质量为40000kg,没有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3.5货舱(货箱)装有加高装置。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第11.3.1条的规定:“货箱(货箱)安装应牢固可靠,设计制造时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箱(货箱)的结构或装置。”

典型案例:图8所示的平板货车的平板上有桩插装置,可用于集装箱等的固定,图9所示的栏板挂车预留了加高栏板的插孔和铰链。典型案例:图8所示的平板车,平板上有插桩装置,可以用来固定集装箱等。图9所示的后挡板拖车预留有千斤顶和铰链,用于加高后挡板。

3.6未配备反光背心或停车楔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第12.15.2条的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当按照GB 19151的规定配备反光背心和三角警示牌,三角警示牌应当妥善放置在汽车上。长度在6m及以上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在3500kg以上的货车,还应配备至少两个停车楔(如三角滑道)。”

3.7行驶时不保证关闭广告屏(箱)。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中8.6.9的规定:“车身外部装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当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时处于关闭状态。”

典型案例:图10所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能保证广告屏处于关闭状态。典型案例:图10所示车辆不能保证在行驶过程中关闭广告屏。

3.8驾驶区前排座椅设置不规范。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第11.6.2条的规定:“所有乘客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供乘坐乘客使用的座位空间空。”

典型案例:图11所示车辆驾驶室的前排座椅乘客无法乘坐。典型案例:图11所示车辆驾驶室前座乘客无法乘坐。

3.9车体两侧未喷涂或粘贴冷藏车字样。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中4.7.6的规定:“冷藏车还应当在外观两侧的可见部位喷涂或者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画的中阿拉伯数字要清晰,高度要大于等于80mm。”

典型案例:图12所示的冷藏车,未在外部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典型案例:图12所示冷藏车未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

3.10不带金属罐的产品标志

判断依据:根据GB 7258-2017中4.1.9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当符合GB 13392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右侧或与罐体焊接的支架上应有金属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有唯一代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4摘要

2018年是GB 7258-2017实施的第一年。新车注册过程中发现的与GB 7258-2017新要求相关的违规行为较多,涉及的相关条款范围较广。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吊顶杆、集装箱或常压罐两侧未刻车辆识别代码等违规行为十分突出,反映出GB 7258-2017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逃避日常管理的违规行为也不在下一步,各管理部门要做好机动车产品的源头控制, 以及相关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生产的一致性,切实提高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

参考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条文解读。

[3]《机动车检验规程》(GA801-2014)。

什么是违法机动车信息举报?

根据GA 801-2014《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当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数据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一致时, 或者发现公告技术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符合GB 1589、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管所应当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做好取证工作。 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整车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进口证名称、编号)和违法原因初步调查情况,并制作违法机动车产品总报告,上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产机动车), 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辆)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审核,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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