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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交管部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王奉 赵司聪摘 要:山东、江苏等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手段,在十字路口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和查处,有效地震慑了闯红灯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定的争议…

王风照思聪

摘要:山东、江苏等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手段,在路口利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查处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定争议。为此,本文对公安交管部门利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供公安交管部门参考。

关键词:曝光;闯红灯;合法性;理性;隐私权

交通管理部门使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和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汪峰、赵思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

摘要:山东、江苏等省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手段,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十字路口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曝光和查处,有效震慑了闯红灯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些争议。为此,本文对交通管理部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的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供交通管理部门参考。

关键词:曝光;闯红灯;有效性;合理性;隐私权

2017年5月,山东济南等地在多个路口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对于抓拍到的违法行人,他们的闯红灯视频和放大的头像立即在路口的显示屏上曝光。这套设备采用高清人脸识别系统,即使在夜间也能清晰成像。同时与居民身份信息系统对接,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违法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这是一种新的执法取证措施和方法,总体上合法合理,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隐患,需要进一步防范和完善。

1.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分析闯红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目前,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尤其是“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已经成为常态。据统计,2015年,因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起数约占事故总数的10%,其中因非机动车交通信号违法行为造成的死亡人数排名第三,因行人交通信号违法行为造成的死亡人数排名第五,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整治迫在眉睫。从现有的治理手段来看,一般以罚款为主,劝诫、警告、教育为辅。治理模式单一,治理效果不显著。因此,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创新执法取证手段,有效遏制和打击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1.2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弥补现场执法警力不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类似的车辆牌照管理系统,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由警察现场执法。但由于警力不足,各地很难部署足够的警力对其进行有效的现场查处。另一方面,闯红灯等违法过程转瞬即逝,违法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因此,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和整治。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的做法,不仅有助于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也使非现场执法成为可能,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增加交通违法成本的问题。

1.3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和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限。公民如果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有害活动,其个人信息保护就会受到法律的干涉,比如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具体到交通管理领域,由于交通违法行为影响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和畅通,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在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1.4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手段,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目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普遍认为闯红灯等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在路口显示屏上曝光闯红灯的视频和放大的头像,可以有效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全民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抓拍曝光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手段,不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二次处罚”和“法外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5充分把握违法心理,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舆论监督是保证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武器。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视频及其放大头像在显示屏上曝光,不仅可以准确把握违法者的心理,还能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和道德压力,迫使其遵纪守法。还能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体现社会监督、协同治理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2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的法律风险和隐患。

2.1过度暴露“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虽然交通违法信息一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适度曝光交通违法信息通常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但是,高清人脸识别设备在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的同时,也将违规者的身份信息、住址、单位信息等显示在大屏幕上,这可能涉及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甚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2暴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闯红灯者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后,其身份信息、住址等内容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威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社会动荡。

3对策和建议

3.1合理把握信息公开的尺度,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和比例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大屏幕或者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使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但要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相关人员权益损害最小化。在曝光信息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交通管理部关于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查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交管发〔2017〕450号)的规定,规范和限制曝光的具体内容和信息范围。可以公开当事人的姓名,但不得公开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2确保执法公开透明,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根据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前告知公众高清人脸识别设备的安装区域和时间段以及抓拍曝光的违法行为,规范设备安装设置,通过语音、警示牌等方式提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人脸识别区域。,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3.3加强与现场执法的有机结合,构建综合治理网络。

在通过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曝光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固定抓拍的视听资料,充分利用违法证据材料,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及时查处现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创新各种教育手段,如将公务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以此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防控网络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4及时掌握负面舆情,防范舆情风险

最近几天,许多公安交管部门试图采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来捕捉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关注交通参与者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反应,准确把握舆情动态,注意防范舆情风险,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合理引导公民守法,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

[1]济南交警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整治违章穿越。15970590.htm 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705/t20170526。

[2]王继霞。行政法实施效果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潘军.理解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表现形式与边界,《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4]张远,王燕。《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制博览》2018年第23期。

[5]费阳。浅析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制博览》2018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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