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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

董世凯摘 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是持续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有效抓手。在实践工作中,应通过建立可靠的制度支撑,高效的运行秩序,不断提高检验监管能力。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称检验)监管,是公安…

董世凯

摘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是持续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有效抓手。在实践中,要通过建立可靠的制度支撑和高效的运行秩序,不断提高检查监督能力。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查;监督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以下简称检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通过网上审核、视频巡查、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检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是持续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的有效抓手,对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机动车检验水平和监管能力。

1历史回顾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交通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按时间顺序)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公安部主管汽车检测。在交通部汽车检测站建设的基础上,公安部将原行业标准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升级为国家标准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机动车检验监管划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运管发〔2014〕138号),要求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全过程和检验数据的监控;2014年6月23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公运管发〔2014〕219号),明确要求撤销派驻检验机构的民警,2015年5月1日前实行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制度。

同时,GA 801-2014(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应当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数据照片)或者视频,现场或者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验机构上传的照片包含在标准附录中。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监管能力不适应实际需要

GA 801-2014中规定,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但实际工作中,监管中心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大多数为交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持和经费保障;监管人员多为招聘的辅警,流动性较大,且基本没有机动车检测经历,缺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人员数量不足,与辖区内机动车检测量不相适应,审核时间过短,还存在借用他人数字证书审核等问题。GA 801-2014规定,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应当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人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中心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大部分是交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经费保障;监管人员多为招聘辅警,流动性大,基本没有机动车检验经验,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人员数量不足,与辖区机动车检测量不相适应,审核时间过短,还存在借用他人数字证书进行审核等问题。

2.2监督条件和检查标准不对等。

监管中心根据现有监管系统的工作模式,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等文件资料,判断检验过程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外部检查图片、车站检查图片和视频,由安检机构通过摄像机、PDA、车站摄像头等拍摄并上传。在监造过程中,仍可根据GA 801-2014附录对外检照片的数量、种类、内容、规格要求进行审核。但对于人工检验和仪器检验过程中的照片、视频如何监管,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或标准,也没有可操作的条款。检查过程的对比和检查数据的分析没有科学有效的模型,仍处于监管中心自我调整、自我探索的状态。由此可见,安检机构是否严格执行GB 21861的检查标准,根据有限的审核条件还是很难判断的。

2.3监管责任与惩罚手段不匹配。

监管中心成立运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监管中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责压力远大于处罚力度。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公运管发〔2014〕138号)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关于落实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公运管发〔2014〕219号)规定,超过3个月未发现明显涉嫌非法检验业务的,以监管部门失职追究责任。可见,监管中心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往往会采取停业整顿、取消印制检验标志资格等“非常规”的行政措施。对各种违法检查行为,特别是六种行为以外的违法检查行为进行处罚,缺乏有力的抓手和细化的法律支持,大大降低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3 .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水平的主要对策

一般来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多,流程长,人工检验项目主观性大,技术检验项目影响因素多,导致检验监管难度大,要求高。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顶层设计,规范内部秩序,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1科学统筹规划,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机动车检验监管体系。

围绕检验能力和标准化水平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不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治共管”,通过构建高效可行的制度为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3.1.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机动车检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法定分工,明确工作范围,划定责任界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要确定双方的联系人,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定期研判机动车检验业务发展趋势,通报辖区内机动车检验监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宣传、学习、培训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沟通、协商本省制定的有关规定,不断凝聚机动车检验监管的合力。

3.1.2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开展联合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对检查业务异常的检查领域、上级通报的检查机构、国家检查政策法规调整改革过渡期等关键环节,要及时开展专项联合检查,以责任落实为导向,以规范检查行为为根本,不断提高检查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3.1.3建立联动共享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享基础信息,特别是对新增安检机构、新增检验物品数量、检验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检验资格被撤销的检验机构,做到双方数据同步更新。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信息,及时掌握“双检合一”建设进程,切实解决发展难题,推动国家便民政策快速落实;有必要与安检机构共享信息。对来自同一地区、同一车型、同一车主的异地车辆(特别是大中型货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和化解“代检”“飞检”风险。对于即将超过连续三个检验周期而报废的“关键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监管中心不能及时审批,造成逾期检验。

3.1.4建立联合监督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引入监督机制,经常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活动,定期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警务监督员、安检机构代表、社会媒体等单位参观监督中心,检查安检机构,见证监督业务流程,听取工作建议和意见,改进监督方式,不断增加安检监督的社会透明度,提高安检监督的公信力;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媒体曝光、电话举报、网络投诉等主要社会监督方式,鼓励群众监督机动车安检机构,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

3.2强化效能,坚持建管并重,不断规范机动车检验监管运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落实GA 801关于检验监管的相关要求为抓手,组建功能齐全的检验监管中心,定期分析统计业务数据,建立健全监管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3.2.1完善基础设施,细化内部工作职责。

第一,搭建监管平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中心,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和编制,配备与其工作职责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硬件条件和软件系统,为有效开展检查监管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其次,完善内部工作制度。监管中心主任负责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进行定期轮换抽检和随机内部抽检,严格按照数字证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核,坚决杜绝借用和误用数字证书,防止车辆被审核超出检查员资质等级。最后,做好交代。要建立检查监督台账日志,详细记录监督系统应用和异常业务处理情况,及时检查处理异常业务,切实杜绝失责失职隐患。

3.2.2做好统计分析 及时把握检验动态3.2.2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检验动态。

GA 801和公交管〔2014〕219号都明确要求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数据分析,每月上报异常业务。首先,定期统计,加强检验业务分析。需要统计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数量、不同安检机构的业务量、辖区内非现场车辆数量和各安检机构非现场车辆数量、安检机构二次在线检验数量、安检机构通过率和拒检率、安检机构业务增长情况、委托检验业务相对较高的安检机构等。,从而从整体上把握安检业务的发展。

其次,要做好监管业务分析,加强内部监管。要定期分析统计监管中心各工作席位的审核工作量、审核通过率、拒绝率、不同安检机构的通过率和拒绝率等因素,以掌握各席位的审核质量,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灯下黑。

最后,要做好重点业务的分析,发现隐患苗头。加强检验全过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统计监测,重点对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过高、个别汽车驾驶人合格率异常、复检合格率过高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提示检查风险。

3.2.3坚持奖惩并举,创造良好的检查秩序。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把握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能,特别是安检机构作为“第一道关口”的作用,防止人民群众产生“安检机构好查,公安部门难为人”的错觉。

其次,把握监管重点。空检验、替代检验、篡改数据、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等检验机构严重违规行为。应该仔细检查和核实。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检验机构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违反检验规则造成交通死亡、收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奖惩兼顾。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安检机构质量排名,通报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提高群众对安检机构的认可度,正面激励标准化建设;未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的,按规定处以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取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资格;可以选择群众基础好、业务水平高的安检机构开展便民试点,推进非营运小型微型客车提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让群众即查即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3.3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改进机动车检验监管方式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涉及环节多、项目杂。在实践中要注重独特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力求突破和发展。

3.3.1把握独特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新车注册检验时车辆产品的符合性和在用车检验时车辆身份的真实性。这也是检查监督的重点。注册监管要以车辆的VIN为核心,参照GB 7258、GB 1589等标准认真核对公告、合格证与实车数据之间的数值,防止违规车辆通过检验;在车辆检验监管中,应以车辆的VIN为核心,坚持照片、数据、视频相结合。通过与行驶证外观、车辆外部特征的比对,严格防范车辆检查,重点检查嫌疑车辆。必要时应增加电话检查和现场检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用车辆检验监管要充分考虑车辆使用和维护引起的外特性变化。既要防止绝对化,又要防止与新车或公告照片绝对一致,防止放任自流。在车辆唯一性和安全性的整体规划中把握车辆外部特征的检验,也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出发点和归宿。

3.3.2加强专业性

首先,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以术业有专攻的态度,通过邀请有经验的车导和技师授课,或者到检验机构进行在职实习,不断提高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掌握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检验标准家喻户晓,监管责任有的放矢。

其次,要加强作弊手段的研究。善于发现和总结异常检验行为,知道换挡挡火、更换前后桥、用行车制动代替驻车制动、用行车制动代替驻车制动等一些检验作弊行为。通过对比同类车辆在不同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可以发现制动平台、轮重计等作弊手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最后,检验报告要严格审查。既要观察报告的高级版本和格式的合规性,也要学会审核检测数据结果的合理性。比如车辆前后桥左右轮载荷数据值完全一致,就有设备数据造假的可能。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车辆,如果整备质量与轴载之和的数据值完全一致,可能是衡器(车轮)没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或者检验机构超出资质检验,需要进一步查看检验机构的记录或者进行现场检验。

3.3.3提高客观性

检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服人,不断提高监管结论的客观性。

一是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可以考虑开发配备具有联网功能的透过率仪、逆反射系数测试仪、制动/手动踏板力仪,设备的测试结果或测试过程可以同步写入监管系统;增加底盘动态检测区、底盘部件和制动检测站,增加摄像头全方位反映检测过程,为检测结果审核提供更可靠的依据;检查监督系统与检查监督系统、检查配送控制系统相连接,实现同步比对或预警,堵塞替代检查的漏洞。

其次,提高监管审计的科技水平。通过在现有检验监管系统基础上增加智能自动审核模块,利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将采集上传的检验过程数据、照片、视频与采集产品公告、存档图像、历次检验信息的样本库进行比对,自动出具审核结果,提高监管精神和审核效率。

最后引入第三方评判机构。通过与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行业协会合作,对存在问题的检验监管照片、视频、资料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共同得出监管结论,作为处罚依据,不断提高监管结论的公证性和权威性。

参考

[1]顾·。与机动车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J]。汽车与安全,2014年第6期。

[2]王雪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专用汽车,2017年第3号。

[3]戴小枫。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反作弊策略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3期。

[4]戴小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1期。

[5],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体系盲点探讨[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6]江西吉安支队。智能巡检监督审计系统的创新应用[J].道路交通管理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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